惡人姓名: 李秀麗
性別: 不清楚
職位: 偵查監督科科長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初,內蒙古赤峰元寶山區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李秀麗,在檢察院樓道內倒地而亡,四十八周歲命喪黃泉。
偵查監督科是檢察院下設的科室,起初叫批捕科,後更名為偵查監督科,承辦對公安機關等部門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等機關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李秀麗沒有秉公執法,而是緊隨江澤民集團參與迫害,十幾年來元寶山區公安局對法輪功學員的構陷案件上報檢察院以後,李秀麗一律給定性為刑事案件而下達準予逮捕的批示。李秀麗長期任批捕科科長和偵查監督科科長,至少對三十二名元寶山區的法輪功學員非法下達逮捕令,致使三十多名法輪功學員都被非法判刑,家破人散。
事實上,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根本就不應被抓、被起訴、被庭審。法輪功學員告訴人們真相、制作、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完全是法律允許範圍之內的,也是合法的。李秀麗作為執法機關的人員,又是畢業於法律專業,應該清楚的知道“思想不構成犯罪,刑法只懲罰行為”的普世原則。法輪功及其信仰行為活動,即屬思想及表達範疇,不構成犯罪。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然而,李秀麗為了名利、前途、事業,不分善惡是非,忠實的為江澤民集團賣命,拼命的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為此,十幾年來邪黨給予她極高的榮譽,並委以重任,在名利的誘惑下,李秀麗越發拼命。但是,因為她選錯了航向,中年喪命,實在可惜。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12/16/從內蒙古赤峰元寶山區檢察院李秀麗猝死想到的-357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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