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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敦化市公安局和看守所對我的殘忍折磨

惡人姓名: 張左臣, 邊文海, 李文宗, 任俊峰
受害人: 裴斐

敦化市大法弟子裴斐因堅持信仰,遭民主派出所惡警和看守所惡警兇殘折磨,以下是她寫給吉林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檢察院的控訴信。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檢察院:

我叫裴斐,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漢族,40歲,大專文化,原系吉林省吉林市華錦紡織有限責任公司的(原麻棉紡織廠)一名幹部,住廠獨身宿舍,後被公司逼迫辭職,並被清除出宿舍。

作為一個國家公民我有責任向人大、檢察院反映吉林省敦化市公安局、民主派出所及公安局看守所對我的非法抄家,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酷刑毒打等違法犯罪事實,希望檢察院核查後給予公正合理的答復和解決。

2001 年7月9日晚8:30分左右,派出所片警以“戶口之事”為名騙開房門,到我家非法抓捕和抄家的是敦化市民主派出所的副所長李文宗、都××等及敦化市公安局、吉林市公安局長、公安等十多人。(我暫居吉林市延安街弟弟家)當時搶走我的大法書籍、師父法像、真象資料、黃布、白布等私人物品,並將家裏翻個底朝天,又將我強行綁架到敦化市民主派出所。

民主派出所副所長李文宗及警察都××等5、6人將我帶到二樓左邊第二個房間,往鐵椅子上推我。我說:“我不坐,我只是做好人,不要這樣對待我。”誰知他們兇相畢露,不由分說將我反扣雙手過椅背銬住,腳鐐繞底欄兩扣雙腳懸著鎖在鐵椅子上。五、六個警察齊動手打我。李文宗、都××首先打我的頭、臉,用裝水的礦泉水瓶猛砸,又將我頭臉、身上潑上涼水,頭上套塑料袋悶一、二分鐘,幾近窒息,又打身上、腿,打得我頭暈眼花、滿口是血,牙都活動了(導致後來變形、脫落),大腿青紫瘀痕大處30-50cm(一處),10-20cm(五處),後來我開始抽搐,他們竟昧著良心說我裝的。抽了三個多小時,就這樣一直綁著我。第二天下午李文宗又用高壓電棍電得我直蹦,兩臂都是大泡,不讓吃飯、喝水,更不讓睡覺,一合眼就打,將我綁了50多小時(兩次)致使我頭腦昏沈、麻木、失智、手腳腫脹、僵直,後來加上看守所進一步迫害折磨,導致我癱瘓臥床六個多月,一年後才基本恢復,現在腿上還有僵硬的硬塊,在我神志不清時騙取筆錄。

直接指揮並參與迫害的還有所長任俊峰,此人為追名逐利,無視法律,放縱手下任意妄為。凡聽說有煉功的,就去非法抄家、抓人,翻到書、資料就作為證據判刑、勞教,並酷刑逼供,以便抓更多的人騙取名利,在當地影響極壞。

參加迫害的還有直接為他們撐腰的敦化市公安局的金局長曾親口對我說:“一定得說,我們有的是辦法,可以使用各種辦法”。還有刑警大隊刑偵科長邊文海,非常囂張,此人7月12日晚曾親自審問我,並當我的面對他們說:“可以用各種辦法,往死裏整,晚上用刑把嘴堵上,打死就從窗戶扔出去,死個法輪功算個啥。”邊文海親口招認:“上次抓××,先是一幫警察暴打一小時,再用高壓電棍電一個小時,昏了,噴醒,再電一小時……”後來我聽說那人被折磨得不成樣子,是背進看守所的,二十多天才能起來。

敦化市公安局看守所對我的非法折磨

2001年7月14日,看守所副所長劉式明(音不準確)因我煉功,用腳踢我,並將我戴上手銬、腳鐐“固定”(將腳鐐鎖在地上一鐵環內)又將手銬從腳鐐穿過,我不能起身,只能雙腿彎曲坐在地上,腰不能直,長達2天2夜,大小便不能自理,致使手腳腫脹、麻木、腳趾甲發黑。

2001 年7月16日,開始迫害性灌食(我當時一切正常,不需要灌食)用剛給豬灌食的管子(他自己說的)給我灌,根本不是醫用的,也未消毒、滅菌,管徑10- 15mm左右,不懂起碼的醫學常識,硬往裏插,視我生命如草芥,四五個人按著我,手銬、腳鐐、唯一的女警拽著我頭發,用皮鞋踩著我的額頭,我痛苦萬分,心衰力竭,人都軟了,眼前發黑,所長張左臣又讓人給我上“死人床”整天整宿呈大字型,手銬、腳鐐綁在上面,非常折磨人,這還不算,邊文海又來指揮給我灌食,還說:“絕食?一天給她灌三遍,管子不用拔下來,就這麼插著”。劉式明用兌了半袋鹽的奶粉給我灌,我連管子帶奶粉都吐了出來,結果將我食管、嗓子、胃都燒壞了,從此不能發聲,不能吃飯(只能進流質),且甜、鹹不能入口,在死人床上綁了兩天一宿,後來以釋放兩名被我牽連的功友為條件騙我下來,我怎能想到他們竟知法犯法開釋放令卻又將那兩人轉入吉林市“三看”拘押。幾經折磨,致使我心衰體虛,口不能言,不能進食,腳、腿麻痹,後癱瘓六個多月。一年半才恢復正常。這樣還非法將我勞教二年。

這僅是我在敦化市公安局民主派出所及看守所所遭受的迫害,我按“真、善、忍”的要求努力做一個好人,身心健康,境界高尚,先他後我。信仰自由是《憲法》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依照法律,我沒有錯,也沒有罪。

依照上述事實,我請求:

1、首先我要求退還我的私人物品,並給予精神上、物質上的補償。

2、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請求依法追究:敦化市公安局長金××、刑警大隊刑偵科長邊文海、民主派出所所長任俊峰、副所長李文宗、警察都××等及公安局看守所所長張左臣、劉式明所有相關人員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酷刑毒打、刑訊逼供、非法搜查、強搶物品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責任。

3、本申訴抄送吉林省公安廳、吉林省通化市檢察院、通化市人大常委會、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吉林市人大常委、吉林市政府。

申訴人:裴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