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人姓名:
張小森,
王軍
受害人:
李勤,
邵浩
在1999年10月到2001年3月之間,邵浩和李勤等至少有6至7名法輪功學員十余次的受過此刑,其中有一名學員連續每月敲擊一次,持續3至4次。此酷刑具體如下:
把人綁到椅子上,雙手被銬在椅子後面,擡起一只腳,用搟面棍(直徑2-3 CM ,長15 CM)在雙腿兩側敲擊腳踝數分鐘,邊敲擊邊揉按,每側數分鐘,使血管破裂,內出血,並擴散到小腿處,下至腳尖,全部淤血,此法能震動骨髓,輕者劇痛,數天行走困難,重者雙腳無法落地行走,需人數天背行,若重復受刑更殘酷難忍。
勞教所惡警:張小森、王軍、姓喬的用此法迫害法輪功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