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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大法弟子郭曉慧的申訴狀

惡人姓名: 許來生, 聶東強, 許伯軍, 高延生, 劉傑, 劉X湘, 陳紅, 田紀生
受害人: 郭曉慧

申訴人:郭曉慧,女,漢族,原河北省廊坊市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科研信息中心職工。因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唐刑終字73號的判決,特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申訴理由如下:
一、罪名的本身是不成立的:略

二、刑訊逼供,執法犯法:

我於2003年1月15日被唐山市西窯派出所的高延生(所長)、幹警劉傑抓捕,他們對我拳打腳踢之後帶到了派出所,然後我被脫掉棉鞋銬在鐵籠子裏,四、五個人圍著我一夜不許我睡覺,第二天他們將我連人帶鐵椅子一起送到了唐山市路北公安分局二樓的一間司機休息室裏,繼續將我銬在鐵椅子裏7天7宿不允許我睡覺,並用手搖電話機不停的電擊我,她們將兩根銅線纏在我的手指上,為了達到最佳的通電效果,她們還在手指上澆水。為了不讓樓裏的人聽到我被電擊時發出的慘叫聲,她們用濕毛巾堵住我的嘴,負責提訊、逼問我的是路北公安分局的副局長劉X湘,許伯軍(科長),許來生(科長),陳紅(女,教導員),田紀生,聶東強等,她們折磨了我整整十天,直到1月24號我才被她們送進唐山市安康醫院,當時我已經不能自己行走,經CT檢查我的腰椎間盤突出,心臟壁厚,我被強行在安康醫院接受藥物治療和灌食,直到1月28日才被送進唐山市第一看守所。電刑是國際上禁用的一種極刑,路北分局利用這種極其殘酷的手段對我逼供、誘供,請問這種在極度恐慌和長期失去睡眠,大腦意識不清醒的情況下所逼供出的口供真實可靠嗎?可是對我的起訴書、判決書和裁定書中控方對我指控的所有證據都是用的這種口供,而且有的口供還常有“拒絕簽字”,那麼基於這樣的口供對我所作出的判決是否辱沒了法律的莊嚴與神聖?公安執法人員私設刑堂,酷刑逼供,觸犯法律,為何不予追究?唐山市路北區法院和中院袒護真正的犯罪,同流合汙,褻瀆法律的公正與神聖。

三、邀功請賞,歪曲事實

在起訴書判決書和裁定書中對我的指控有如下內容與事實不符:
1、上網下載法輪功資料
2、與聶春玲、楊建波購買電腦
3、給安振傑15000元錢購買速印機
4、制作小喇叭
5、制作條幅

上述指控沒有一條是屬實的,因為既沒有我的口供(即使是逼出的假口供),也沒有其它證據。第1條,控方是否有我上網記錄?第2條,是否有聶春玲、楊建波的證詞和購買電腦的發票?第3條,請向安振傑核實一下便知真假。第4、5條就更沒有證據支持了。唐山市路北公安分局抓到我以後認為是破獲了一個資料點,因此向上級單位邀功請賞,向市局報喜,他們說:抓到我就是抓到根了,唐山市不再會有人制作傳單了。因此,他們將在我居住地發現的東西全部歸為我制作的。其實我被抓以後,唐山地區大法傳單有增無減,這一點路北分局的人心裏最清楚了。這也是他們沒有想到的。在對我的指控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唐山市路北法院對我判刑8年,我不服判決,上訴中院,結果唐山市中院在不校準事實的情況下,做出了維持原判,駁回上訴的裁定,這是對大法弟子迫害的繼續,對大法的犯罪。

四、講真象,救眾生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