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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記者王恒濤、翟偉發表誹謗文章


責任人:新華社記者:王恒濤、翟偉。
犯罪事實:在上海《新民晚報》2002年1月23日星期三第三版發表誹謗文章。

http://www.minghui.cc/mh/articles/2002/1/24/23728.html#chinanews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