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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常青居委對大法弟子的處罰決定


山東省濟寧市一居民委員會對大法弟子的處罰決定。

關於對“法輪功”練習者的處罰決定

根據上級有關取締“法輪功”組織的精神,結合我居委的具體情況,經居委研究決定:對今後由群眾舉報或被有關部門抓住的“法輪功”練習者給予以下處罰。

一、本人不享受居委的任何福利待遇。
二、本人居住的房屋停水、停電三個月,二年內水、電費的價格按居民的2倍收取。
三、本人的房屋不給辦理房產證,不出具任何房產證明,以後在拆遷之中,按無證房處理。
四、停發父母及其他直系親屬二年的退休金,以後不再補發。

常青居委(蓋章:濟寧市市中區金城鎮常青居民委員會) 2000.6.28
http://www.minghui.st/mh/articles/2000/7/10/25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