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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泰來監獄盧玉平的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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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大興安嶺地區紀檢委曾對我成立專案組,對我在社會上和單位工作的所作所為進行全方位調查,最後由大興安嶺地區地方稅務局局長梁興中向我宣布調查結果,說我“……多年來在稅收戰線上,沒貪汙一分錢,沒有一件勒、卡、要、報等違紀行為”。稅務局韓局長到看守所看望我時流著眼淚說:“盧玉平是一個難得的好幹部!”審判長也對我說:“你沒有民憤”。

那麼,象我這樣的人應該在社會上,在工作崗位上做更多有益的事,而辦案人卻說:“你不說出‘不煉了’這仨字,就找個理由判你!”果真給我扣個“故意泄露國家機密罪”,然而連犯罪的動機、行為、後果都沒有,強加給我的也行不成有機的鏈條。釋放僅兩個多月又對我非法抓捕強判14年,更是叫人莫名其妙。這樣的非法強判又怎麼能經的起歷史的驗證!應該有我運用不幹擾不影響任何人的方式做個好人的權利。誰誘惑或強制我做不真不善不忍的人,我絕不去做,誰以參與政治為理由迫害法輪功也是根本達不到目地的。我已聲明退出中國共產黨組織。

事實證明,我這個大法弟子,在任何環境中都是一個好人。由此可見,法輪功是清白的,李老師是清白的,法輪功根本不是X教組織,既然不是X教,就無從談及“破壞法律實施”,從而判我“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是不成立的。

2.刑訊逼供

2002年5月19日上午9時許,我去加格達奇進行申訴,隨別人入樓房後,被一夥不明身份的人抓進加格達奇區看守所,值班管教員王華在值班室對我搜身,從我衣袋裏搜出二百二十元零幾角現金,開票入帳。隨後進來幾個穿便衣的人又搜了一遍,然後強行將我帶到最裏邊的審訊室,用手銬將我雙手反銬在鐵椅上,雙腳和身體也被固定在鐵椅上,穿著單衣,鞋被脫掉。我問他們的身份和姓名,他們隱瞞不講,一個約40歲小個子的人盯著我說:“是我們審問你,還是你審問我們?我們是省廳的,專搞肉體折磨的”,(後期據說他們是“嫩江九三”農場公安刑警)他拿出一張照片指給我說:“這個人殺了公安局長的兩個孩子後跑了,你認識不認識?”我看了說“不認識”。

隨後他們在一個約有50歲的麻臉人的指揮下,對我進行肉體摧殘和人格侮辱:三角帶做的皮鞭、皮腰帶、鞋底、香煙、白酒、鐵椅子、手銬、拳腳等劈頭蓋臉,打昏迷了就用涼水澆醒再打,再從鐵椅子上把我解下來,幾個人按住我的頭,手和腳,扒光衣服,用皮鞭、腰帶等狠抽我的後身,皮腰帶幾乎都打斷了。然後再反鎖在鐵椅子上狠砸手銬,狠打後背,手背和腳背,手背腫高了就解下來,幾個人按在桌面上狠狠地揉,而後再反鎖在鐵椅上,我的呼吸急促、困難。小個子說:“他們這工具不全”。

麻臉人點燃兩支“555”牌香煙強行插進我的兩個鼻孔裏,這時我見到大興安嶺松嶺區“610”辦公室主任董偉在場,他讓我說清“釋放這些日子,每天都在哪了”。很快兩支煙“吸”沒了,小個子奸笑著說:“吸的還挺快,接上接上”。隨後我的鼻孔又插進兩支。他們拿來瓶裝白酒,撬開我的嘴,將瓶口插進我的嘴裏給我灌酒,他們嘴裏罵著嚷著:“叫你破戒!”同一迫害手段,他們不止一次的反復使用,參與人員由五、六個人減到三個人,麻臉人,小個子和一個30多歲的高個子年輕人,三個人輪番折磨我,連他們吃飯時都另外安排兩個人頂替。

有時我清醒能說話時,我就勸他們別這樣待我,善惡有報,我是一個說真話、辦真事、做事對的起良心的好人,你們不該這樣執法犯法,褻瀆法律、做傷天害理的事,他們有時聽有時不聽,那個大個子年輕人,在另兩個人不在時,向我承認他做的不對,可是另兩個人一到場,他又參與迫害我,他們上午10時到半夜零時;連續對我身心摧殘長達14小時,麻臉人見我沒任何口供,最後嚀囑值班管教員王華說:“把他送進死刑管號”。上來兩個人把我拖了進去。第三天,那個小個子和那個大個子又來提審我,遭到我的拒絕,值班管教員張臣和姓紀的管教員上前阻止他們說:“人被打成了這樣,別審了”。

我以絕食抗議這種非人道的刑訊逼供惡行。我多次通過當班管教員找檢察院駐所辦公室人員,準備反映刑訊逼供一事,均被推辭,理由是“剩一個人不能接待”,“忙”,“不在”等等;第八天,王醫生和董所長查看了我傷勢,董所長面無表情,一言不發,示意王醫生給我強灌流食(高濃度食鹽和少量奶粉),近二十天時,在我不斷要求下,檢察院駐所辦公人員,一男一女,女的叫王X蘭,他們查看了我的傷勢,以我先恢復進食為條件,再受理刑訊逼供一事,待我恢復進食後再找他們時,均以各種借口推辭不見,在死刑犯管號裏,我的存款被死刑犯吃光,在我堅決拒絕死刑犯的進一步索要和人身摧殘的情況下,後來給我調了監室。

3.我的法定權利被直接或變相剝奪

如:發給我《委托辯護律師協議書》,家裏也為我請了律師,可得不到安排會見的通知,開庭時也不通知家屬和律師到庭,我當庭向審判長提出此事,審判長當庭回答說:“你的家屬和律師工作忙,不能到庭”。後來,我家屬告訴我說:“他們根本沒通知”。

再如,開庭後,問我上訴否,我提出上訴,可我多次向值班管教員索要紙和筆,回答是“等著,我請示請示”。然後則無聲無息。上訴期只剩下一天時,同監室一位氣不公的人為我找來一個小油筆芯,我利用一審判決書的背面寫了上訴狀。第二天審判長在窗口問我:“上訴書寫了沒有?不寫就等於放棄”。我拿出來遞給他,值班員王華見狀責問一句:“誰給你的筆”?

4.判決證據不足,程序非法,出現非法偽證

我沒有“洪奎”這一化名,庭審中公訴人(加檢刑訴[2002]69號)也沒有拿出任何證據證實,判決(加刑初字[2002]第88號)說我“租樓房”“有鑰匙”並“藏匿”了什麼人。我在庭審和上訴中否定了這些說法,並提出在庭審中,公訴人出示的附有我照片的租房證據是假的,是非法偽證,中法裁定“(2003)刑一終字第一號”又改說我“與其他三被告人租住樓房”有“該樓房鑰匙”,可是這“三被告”是何人?證據何在?事實上,判決和中法裁定中就、提及的“被告人”我都根本不認識,也沒“租住樓房”,更沒有“該樓房的鑰匙”。庭審中公訴人關於“頭目”、“藏匿”的舉證含糊不清,指代不明,牽強附和,強加於我,實屬有罪推定。

我對取證手段的合法性提出質疑。一是公訴人提及的證人(董X剛)我不認識,再者我也不是“頭目”,誰想在法輪功裏當“頭目”指手劃腳,發號施令,那他是由於執著心或其他目地造成的一種迫害法輪功的行為;三是我根本沒“藏匿”過什麼人;四是證據不足;五是我沒有使用過除自己姓名外的其他名字。判決中說我“供訴”了什麼,如有這方面的材料都是假的,偽造的。我從被捕到現在也沒有任何“供訴”材料,包括五次提審,第一次提審,他們搞刑訊逼供,沒有一字“供訴”材料;第二次提審遭到我的拒絕,沒材料;第三次提審強行我按手印,遭到我拒絕,沒材料,我的右手小手指被對方使用的鐵器卡破流血;第四次提審因迫害所至,氣喘、擡不起頭來,說不出話來,他們只有澆涼水;第五次是上訴後中法提審,根本也不和我談什麼,一個女的問我“是不是大法弟子”,我說“這與本案有何關系”?他們也不說什麼,來了三個人,其中兩人連座位都沒坐,很快就都走開了,前後不到3分鐘,沒有任何材料。審判長在庭審剛開始,讓我說話時告誡我:“說話時慢點說,看記錄員跟不上”。我對庭審材料拒絕簽字。我不但從來沒有寫過詆毀法輪功的材料,也從未有過類似的簽字,因為法輪功都是教人往好裏做,沒有什麼可指責的。

對我的庭審也是非公開性的,二十多人參加,並且審判長取消了我最後的陳述權,我除了提出辯護律師問題,還當庭提出曾被刑訊逼供問題,審判長則閉口不談。我有理有據的辯護換得一句“不予采納”。

我問身邊的陪審員:“給我判的罪名怎麼解釋?”他回答說:“不知道”。我又問另一名陪審員,他是我讀大專時的同學,他回答說:“整個起訴書的內容就是對罪名的解釋。”審判長給我送判決書時我問他:“為什麼給我判14年?”,他回答說:“好幾個政府在管著我吶”。這位審判長說的話與我第一次被判刑時審判長的話有驚人相似之處:在我2002年2月22日釋放回鄉後,除訪親問友,我還按程序到法院、檢察院、區委、政法委、公安局、“610”辦公室、紀檢委、信訪局、原工作單位等部門進行走訪申訴,在與當初審我的翟審判長交談過程中,他說:“當時我背後確實有外來因素幹擾我(執法),說良心話,你不夠判三年,最多判一年或判緩期,根據當時的形勢也就是判個教養”。我找當時檢察院辦案人談話,我問他為什麼在起訴書中用文字害我,說我把銀行單位制定的不讓職工習練法輪功的文件“偷著復印後傳給了別人”。因而判我“泄露國家秘密罪?”這位辦案人卻忙從兜裏掏出一沓百元面額的鈔票遞向我:“生活上有困難來找我”。然後借故有人找他上飯店走開了。……

綜上所述,我作為當事人,以事實為根據,充分證實了法輪功根本不是X教組織,罪名不成立。進而,判決所列案非我所為,客觀上也沒有實施的時間和條件,判決和中法裁定也沒有充分合法的證據認定。況且,辦案中對我非法刑訊逼供,審判違背法律程序,不但不公開,而且審判長當庭謊稱我的家屬和律師因工作忙而“不能到庭”,從而阻止我的辯護人依法參與,使我應有的權利受到侵害。庭審時出現“記錄跟不上”,取消我陳訴權等不正常情況,判決後阻撓我上訴,甚至不惜以偽證定案,——這一切非正常行為,足以說明此案判決、裁定卷宗嚴重失真,是一樁經不起推敲的非法錯案。

以上就是我申訴的全部內容,由於本人水平有限,所站角度和認識存有一定的局限性,對問題的闡述以及文字表達等難免有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敬請法律部門依法調查核實,予以公正的裁決為盼。

我的申訴要求:對我無罪釋放。

申訴人:盧玉平

2005.5.18於泰來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