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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葫蘆島市南票法輪功學員和受害人家屬為李秋申訴


南票區人民法院:

原告:南票全體法輪功學員及受害人李秋家屬
被告:南票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孫鳳臣,黃甲街派出所所長代景會、副所長孟祥軍、張同光,礦務局高中副校長李德會、書記董傑、幹事李寧、楊新華。
案由:私闖民宅、非法搜查、非法搜繳個人財物,侵害和剝奪了局高中教師李秋的人身自由權和信仰自由權等多項基本權利。

訴訟請求:
1、立即恢復大法弟子李秋的人身自由
2、歸還全部非法搜繳的個人財物
3、追究違法人員及其授意者的法律責任

事實經過及訴訟理由:

2004 年12月28日上午8時許,南票礦務局直屬高中領導給有事請假在家的李秋打電話,謊稱學校有事讓李秋去學校,隨後學校又派李德會、李寧、楊新華3人中途截李秋。到學校後,學校書記董傑與黃甲街派出所兩名警察在沒有任何理由和未出示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強行翻抄李秋辦公桌抽屜、卷櫃和同屋另兩位女同事的抽屜。在沒任何他們要找的東西後,把李秋劫持至黃甲街派出所,從李秋身上搜去鑰匙、手機等物品,參與迫害的是副所長孟祥軍、張同光、李德會、李寧、楊新華等人,

在未通知其親屬的情況下,他們私開房門入室對李秋家樓房及其母親家平房進行查抄。抄走家電設備2臺、書籍、現金等財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黃甲街派出所副所長孟祥軍、張同光,局高中副校長李德會、幹事李寧、楊新華等人嚴重違反了《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第二百三十八條,嚴重違反了《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只因李秋修煉法輪功,祛病健身,信仰“真善忍”做好人並向人講述了“法輪大法好”,就被關押被抄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李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也有享受信仰自由的權利。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孟祥軍等人在查抄李秋家財物的時候,應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清單1式3份,其中1份交給見證人,另一份交給物品持有人,時至今日,見證人和物品持有人也未見到早應該得到的扣押物品清單。

為什麼公安機關在查抄李秋家財物之時,不給見證人和物品持有人扣押清單?明目張膽地知法犯法?其目的非常清楚,就是一旦他們所掌握的所謂的“證據”不足以把大法弟子李秋送進監獄的時候,給自己留下可做手腳之處。因此,也就不難看出其卑劣行為。

2005 年1月初,公安機關第一次報批捕時,被退回。顯然是公安機關所掌握的迫害大法學員的所謂的“證據”不足,應給以補充,事隔半月,第二次報批捕被獲準,公安機關采取違法手段收取所謂的“證據”加害大法弟子李秋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

鑒於被告的上述行為,他們執法犯法,應嚴肅追究違法人員及單位的法律責任。我們懇請法官伸張正義、為民伸冤,維護人間正道和法律的尊嚴。

訴訟人:南票全體大法弟子及受害人家屬
2005年3月28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