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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610等部門迫害孫虹、閔惠榮的事實


青島大法弟子孫虹、閔惠榮均於1998年畢業於山東中醫藥大學針灸系,曾因修煉法輪大法分別於1999年12月和2000年9月被非法勞教3年。孫虹現為青島市中心醫院中醫科的針灸大夫,閔惠榮原為青島市盲校教師,後因堅修大法被非法開除。二人組織家庭後不到10個月,2005年9月21日再次被非法綁架。在歷經了近4個月滅絕人性的刑訊逼供和持續殘酷的精神折磨後,於2006年1月13日被青島市610夥同青島市檢察院非法批捕。雖然其父母為其聘請了律師,但青島市610惡人指使惡警公然違背法律,不讓律師會見當事人,青島司法局還向律師施加壓力,威脅律師不得給二人進行辯護。

在此,我們就青島市610和其他政府部門對孫虹、閔惠榮一事中的違法犯罪事實簡要分析如下,希望能夠引起更多正義人士的關註。

一、非法搜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

“第二百零六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二百零九條 搜查的情況應當制作《搜查筆錄》,由偵查人員、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現已查實孫、閔家被非法搜家兩次沒收的財產包括:現金25000元,私人存折(包括孫虹的工資卡)、房屋貸款存折、私人轎車,並強行沒收了房屋鑰匙。沒有任何清單,並一直不告訴家人,還少了什麼不知道。後家人多次找派出所交涉下,鑰匙、和房屋貸款存折被要回,但現金、工資卡和私人轎車一直拖著不給。有人多次看到李滄區邪教科的惡警劉勇開著孫虹的汽車滿大街跑。孫虹的家人還得為它們交納汽車的各項費用。惡人的陰謀就是要把扣留的東西作為“證據”而據為己有。古人雲“盜亦有道”,可迫害大法弟子的惡警的流氓行徑甚至連強盜都不如。

三、非法暴力取證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一條 訊問的時候,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孫虹、閔惠榮被關押在青島大山看守所期間,都遭受了惡警的殘忍折磨。惡警為得到他們想要的東西,不擇手段,曾非法連續審問孫虹和閔惠榮8天8夜不許睡覺。從醫學角度看,普通人連續5晝夜不睡覺會有生命危險。它們自己也承認這是違法的,但還是這樣野蠻的對待,並強行把閔惠榮的披肩長發剪的又短又亂。李滄區公安分局邪教科的惡警劉勇等人非法暴力取證,用包著軟物的鐵棍狠毒的毆打孫紅(這樣即使內傷嚴重,從外面也看不出來被打的痕跡),只要稍一閉眼就拽住頭發用腳猛踢,孫虹前面的頭發被扯掉一大綹,被迫害得兩眼看不清東西,昏死過去。” 孫虹曾絕食抗議反對這種違法的暴行,遭到惡警的多次強行灌食。”

李滄分局邪教科的劉勇等惡警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觸犯了《刑法》,構成了暴力取證罪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四、非法拘禁

在將孫虹、閔惠榮非法關押在看守所30天後,在沒有任何人證、物證等證據的情況下,不但不放人,李滄公安分局騙孫、閔二人的家人簽字取保候審後,非但不放人,而且將二人又綁架到青島市明霞路34號的610洗腦班。進洗腦班大門時,孫、閔二人曾正告非法人員這樣做是違法的,要求出示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據,要求回家,結果被拽著頭發強行拖到了洗腦班二樓繼續迫害。從而可見,610的惡人與李滄區分局邪教科的惡警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任意拘捕大法弟子,並強行進行洗腦迫害,它們是在執法犯法,犯下了嚴重的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五、非法逮捕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制作《逮捕通知書》,送達被逮捕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2006年1月,孫虹、閔惠榮被非法批捕後,惡人們沒有給家人任何交代,直到閔父到檢察院去質詢,才被告知已經被批捕,但《逮捕通知書》不給家人。

六、偽證罪、誣告陷害罪

在孫虹、閔惠榮事件中李滄區公安分局610的惡人們一直沒有找到所謂的“證據”,所以才不得不在30天刑事拘留後把孫、閔二人非法拘禁在洗腦班繼續迫害。但將近4個月之後的2006年1月13日,李滄區檢察院的人卻突然到洗腦班給二人出示了一份“鑒定書”,內容是從二人的電腦上查出了600多個法輪功文件。家人質疑證據的真偽,請到的律師要求面見當事人,查看卷宗,卻遭到了李滄區惡警和檢察院的拒絕。

這個所謂的“證據”實在令人生疑。當初非法抄家和刑訊逼供都沒有獲得他們需要的證據,怎麼4個月後突然冒出了所謂的證據呢?如果證據是真的,當律師履行法律程序,要求面見當事人和查看卷宗時,它們為什麼要拒絕呢?青島市610、李滄區公安分局和檢察院的惡人們,你們在掩蓋著什麼見不得人的罪惡勾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陷害罪,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單位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243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非法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檢察院的主要職責之一是“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對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審查”。從以上的事實可以證明,孫虹和閔惠榮作為當事人,犯罪事實無,所謂的證據不真,根本不應該被檢察院審查立案。檢察院應當追究非法搜查、刑訊逼供、非法拘禁、編造偽證等從事非法偵查活動的李滄區公安局邪教科的惡警的罪行,但卻與執法犯法的李滄區公安分局邪教科的惡警們沆瀣一氣,迫害忠良,怎麼能這麼善惡不分、是非不辨呢?

八、非法阻撓律師參與和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青島市610惡人和檢察院公然違背法律,阻止律師介入案件,阻止律師會見當事人,並禁止查看卷宗。閔惠榮的父親去找青島市610,邪惡頭子王增實卻無恥推托,謊稱是法律規定,都是獨立辦案,說是公安局不讓。司法局作為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單位,通過各種方式向律師施加壓力,並威脅律師不得對孫、閔進行無罪辯護。迄今為止,律師無法履行法律程序,對孫、閔二人的法律援助陷於停頓。

按照法律規定的刑事審判程序來計算,為孫虹、閔惠榮爭取公正對待的時間已經不多了。

附相關電話:區號:0532

青島市李滄公安分局:0532-87610512
青島市李滄分局邪教科科長:  魏振青
青島市李滄分局邪教科副科長: 劉勇   電話:13336395799
青島市李滄區邪教科主任:孫巍峰
青島李滄區政法委:0532-87610773
青島李滄區綜治辦:0532-87610772
青島市公安局警務督察隊的舉報電話是0532-82026427
李滄區法院院長於建立、副院長逄大川、
李滄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牟孝禹、王子興
李滄區檢察院:0532-87632000 E-mail:qdsf@qingdao.gov.cn
山東青島司法局0532-85912208
地 址: 山東省青島市閩江路7號
電 話: 0532-85912230 傳 真: 0532-85912209郵 編: 266071
政治部幹部人事處聯系人: 高 軍
青島市司法局發言人 呂濤
青島中心醫院
院長:魏仁敏 辦公室:84961866
黨委書記:王×× 辦公室:84961877
保衛科:84961378
中醫科:84961689
神經科:84961749 8496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