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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江縣法輪功學員的人權受到嚴重侵害
關於罰款問題
據了解,馬壩地區法輪功學員因上訪在拘留期間被罰款的有:沈細3千多元,楊青青5千元。我們不知道公安機關的這種處罰種類是什麼?依照哪條法律法規?很顯然,根據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之規定,公安機關這種罰款行為是非法的,應依法返還給受害人。
關於扣押上訪群眾身份證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第9條、第10條規定,上訪群眾的身份證不屬收繳、扣押範圍。如今,我們這些法輪功學員因上訪均被非法扣押身份證幾個月了,廣東韶關市曲江縣公安局仍未有發還的意向,從而造成了我們工作、學習和生活上的諸多不便。
關於部分法輪功女學員在看守所被體罰一事。
據了解,去年馬壩部分法輪功女學員在曲江縣看守所拘留期間,因為堅持煉法輪功,被看守所幹部用手銬、腳鐐銬住進行體罰,虐待長達數日,有的長達十五日,有的還將手與腳銬在一起,飲食起居極為不便,行走困難,身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傷害。這些學員有:張念芬、徐永鈿、黃細嬌、張麗丹、鐘海玲(醫生)、楊青青、張雲珍、鄧淑芳等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其他手段剝奪或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
還有馬壩第一次抓進去的法輪功女學員13人全都被拷打,逼著我們向他們下跪,我們拒絕,因為我們既沒有犯法,又沒有做壞事,為什麼要對他們下跪呢?所以個個被拳打腳踢,慘遭毒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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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法律、法規並未賦予看守所(拘留所對一般被拘人員進行使用戒具體罰的權力,法輪功學員因為煉功,這遠遠達不到法律規定使用戒具對象的標準。然而曲江縣看守所對部分法輪功女學員使用戒具進行體罰虐待的做法是違法,也是不人道的,嚴重侵犯了《憲法》、《婦女法》賦予婦女的人身健康權,是嚴重的人權問題(真令人深思!)
關於汪、黃、鐘停職問題。
去年10月份,汪偉斌、黃永林和鐘海玲醫生三名在職幹部,因先後前往北京上訪而被非法處以十五天拘留,隨後停職審查,至今仍未恢復應有的工作待遇。而且,在這幾個月裏,他們失去了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權利---要不時地向單位公安報告他們的“行蹤”,不是罪犯甚似罪犯又不如罪犯,因為罪犯的吃飯問題可由政府解決。但是,組織上的這種處理方法和這種待遇,在《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有關幹部獎懲規定中難以找到依據,令人困惑!
關於汪偉斌同志被刑事拘留問題。
去年10月份,汪偉斌被非法處以十五天治安拘留,拘留期滿後的13天,即11月25日,曲江縣公安局以其有“利用邪教組織對抗法律實施罪”的違法活動為由,將其刑事拘留,27天後即12月24日,因事實不清、查無證據,將其本人釋放,公安解釋說取保候審。本人認為,曲江縣公安局的做法嚴重違反了我國的刑事法律規定,具有極大大違法性,隨意性,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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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綜上所述,曲江縣公安局對汪偉斌同志的取保候審也應依法予以解除並消除影響。
關於公安抄家搜書問題。
去年7月下旬以後,曲江縣公安局以上級指示為由,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並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派人擅自闖入法輪功學員家中,搜查法輪功書籍,有的學員家中曾遭到公安人員多次非法搜查,其中曾被非法抄家搜查的學員是鄧雲蘭、張旭如、沈細珍、林滿姬等。公安部門這種“執法犯法”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住宅權和財產權,也影響了公安機關公正執法形象。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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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inghui.cc/mh/articles/2000/6/3/12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