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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攀枝花市大法弟子姚佳秀的申訴狀


原告:姚佳秀,女,37歲,漢族,原個體私營企業,家住四川攀枝花市南山賓館對面。

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公安分局610警察辦案人:劉貴川(已調入市交警支隊)、張宏泰(已調入金江派出所)、崔福利;仁和區法院辦案人:鐘建拓,張玉仙,李宗敏;攀枝花市公安局610;攀枝花市看守所:胡小川,曾小敏;攀枝花市仁和區五十一派出所,前進鄉派出所;四川簡陽養馬河省女子監獄警察:吳菊仙。

案由:被告的徇私枉法、瀆職行為侵害和剝奪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權和信仰自由等多項基本權利 。

訴訟請求:

1. 撤銷對原告的非法判決【2001】仁和刑初字第65號,還原告清白,恢復名譽。
2. 賠償對原告非法關押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3. 停止監控、跟蹤,陰謀非法綁架原告。
4. 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應法律責任,包括幕後指使者。

申訴理由

被告不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從而違背了執法人員應有的道德和良心;褻瀆了《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規,顛倒黑白、混淆是非、縱容違法、枉判無辜、肆意踐踏人權。法律的尊嚴在被告心目中早已蕩然無存,給我和家人帶來深重的災難,因此我要堅定的上訴,一則維護我的合法利益,再則維護法律的尊嚴。

事情經過

1995年10月以前,我身患九種疾病,長年病魔纏身,處於生死存亡線上,對人生前途感到渺茫,後來有幸修煉了法輪功。從此我認真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道德高尚的人。煉功前,我脾氣暴躁,自私,心胸狹窄,對家人關心不夠,經常和丈夫吵嘴打架,鬧離婚。自從我修煉法輪功以來,我的身心發生了巨大變化:身體健康了,疾病痊愈了(至今十年沒花一分藥錢),家庭和睦了,心胸變的開闊而又善良,我對任何人都用善心對待,親朋好友都驚奇我煉法輪功後的變化,鄰居熟人都稱贊我是一個好人,我的生活充實愉快,經常幫助窮苦人家以及流落街頭的人,還做了很多不願叫人知曉的好人好事。是李洪志師父講的法輪大法改變了我。

1999年7月22日以來,國家宣傳機構不實的報道了一系列關於法輪功的報道,明白法輪功真象的人都知道是栽贓陷害,造謠造假,謊言的誣陷能欺騙不明真象的人,但欺騙不了我,更動搖不了給我帶來無限福祉的法輪功的正信。面對政府的無理鎮壓,我不理解,以為是政府不了解真實情況而弄錯了。我決定去北京上訪,向政府說清楚法輪功的真實情況。

1999年10月15日,我為了講清法輪功蒙冤真象,去北京中辦信訪辦上訪,被非法綁架遣回,受到仁和公安分局非法治安拘留10天。

1999年11月8日,我為了講清真象,再次去北京中辦信訪辦上訪,又被非法綁架遣回,受到仁和公安分局非法治安拘留15天。

1999年12月23日,我和丈夫去市政府信訪辦上訪,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國保支隊610警察綁架,非法審訊後,被非法刑事拘留關押在攀枝花市看守所。同時我的家也被抄,我丈夫因在自家的微機上幫忙打印了一封去市政府上訪的信,我家的電腦和打字機被仁和公安分局非法搜走,至今未退還。我被非法關押了一個月後才放回,我丈夫被非法關押13天放回。

2000年7月16日下午,我在家中被仁和區五十一派出所指導員蘇承義和仁和公安分局崔福利等人,誘騙到五十一派出所後非法綁架。在仁和公安分局被警察劉貴川和張宏泰等人非法審訊後關押在彎腰樹看守所。我家又再次被抄。

2000年7月25日,在彎腰樹看守所裏,我因堅持煉功健身,就被警察胡小川等人毒打,戴腳鐐,我和羅援朝,侯勤英共三個法輪功學員戴兩副共重76斤重的腳鐐連銬在一起,我們的手同時被兩副手銬連銬在一起,下午兩點左右在看守所院內,強迫我們拖著沈重的腳鏈繞圈,在烈日下曝曬,我的右腳已被沈重的腳鐐磨出了血,化了膿,四年多過去,傷印尚在。26日上午,我們三人仍然手和腳連銬在一起,被野蠻灌食後,三人分開單獨銬,我戴了一副重38斤的腳鐐,又強行的把我的雙手和右腳上的小腿用一副手銬銬在一起,致使我站不起來,伸不直腰,只能蹲著拖著38斤重的腳鐐緩慢移動,更無法睡覺,戴了一個月後腳鐐才解除。

2001年6月7日,我因堅持信仰,被攀枝市仁和區法院非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01年7月下旬的一天,在看守所值班室門口側邊,我因堅持向法院要回我的二審判決書準備繼續上訴,就被值班警察曾小敏在我臉上左右開弓打了十多下。

2001年8月13日,我被送到簡陽養馬河省女子監獄迫害。在7月下旬的一天,我不承認自己是罪犯,拒絕穿罪犯服裝,獄警吳菊仙指使七、八個犯人打我,強行用“蘇秦背劍” 的酷刑銬在了鐵門上,酷刑折磨使我疼痛難忍,最後呼吸都困難了才放下來。

2003年7月15日,我剛被釋放,就被剝奪了人身自由。我丈夫來接我卻接不到人,還必須由攀枝花市執法部門去人接。在離開監獄時,來接的人非法搜走了我丈夫和我身上的所有錢, 我被仁和區武裝部和五十一街辦去人押回五十一派出所進行非法的審訊後,才讓回家。

我回家後,五十一派出所警察和街道居委會經常到我家騷擾。我家曾住在巴斯箐,由於拆遷搬去南山居住。自從在南山居住後,仁和前進鄉派出所在市公安局610和仁和公安分局610的指示下,多次到我家騷擾,在今年五月份左右,前進鄉派出所在一天的時間去我家騷擾三次。他們的所為嚴重幹擾了我和家人的正常生活,使父母,孩子,丈夫擔驚受怕。我為了不連累家人,被迫離家,過著流離失所的生活。

聽說,攀枝花市公安局610派出國安特務,到處打探我的消息,妄圖非法綁架我。在此,我想請問妄圖非法綁架我的警察:我不就是堅定我的信仰,講清法輪功蒙冤真象嗎!我沒幹任何違法亂紀的壞事,殺人放火你不管,為什麼非要迫害信仰“真、善、忍”的好人呢?當你們在跟家人團聚的時候,想沒想過你們已經拆散了別人幸福的家庭;當你們大打出手,暴力取證時,你們想沒想到有一天你們要為這暴行負責與加倍償還?瘋狂過後,你們不心驚膽顫嗎?到底為了什麼還要繼續做出這樣的喪盡天良的惡事?你們冷靜的想過沒有?迫害好人的人是什麼樣的人呢?難道你就心甘情願的成為一樁樁人間冤案的制造者和直接參與者嗎?當歷史翻過這一頁時,不但你要去承受償還所犯的惡行,而且連累你的父母,妻子兒女。

五年多來,有三年零55天是在監獄度過的,迫害逼迫我放棄了自己成功的私營企業,使我不能孝敬父母,管教孩子,一個和睦幸福的家庭被你們給破壞了,你們還嫌自己幹的壞事少嗎?我再也不能承認和接受你們的殘酷迫害,我已記下了你們的惡行,要堅定不移的討還公道,賠償損失,嚴懲作惡者,維護法律尊嚴。

以上事實說明,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是被告,其行為已嚴重觸犯《憲法》和《刑法》,詳見如下:

一、違反《憲法》

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註:法輪功不是宗教,公民有信仰法輪功的自由)。
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註:可見公安和610侵犯了人身自由等)
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註:公安、派出所、拘留所、看守所、等誹謗法輪功觸犯此條)。
第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註:公安、派出所、610、居委會等闖入大法弟子家中抓人,搶東西、偷東西觸犯此條)。

二、觸犯刑法,已構成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監管人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誣告陷害罪、故意傷害罪、濫用職權罪。

1、 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犯罪事實:以關押、洗腦、株連家人親朋好友等手段逼迫我放棄“真、善、忍”信仰;逼寫不修煉保證簽字等。依《刑法》第251條情節特別嚴重導致多人被迫放棄信仰,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 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實:將我多次非法拘禁,判刑。造成我精神、肉體嚴重傷害和經濟上的重大損失。依《刑法》第238條情節特別嚴被重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3、 虐待被監管人罪。犯罪事實:我被非法關押遭受毆打、罰站、灌食、上腳鐐手銬 。依《刑法》第248條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極壞,致人傷殘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事實:我家多次被非法抄家,搞筆錄,逼寫保證簽字。依《刑法》第245條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5、 非法搜查罪。犯罪事實;我被多次非法搜身、抄家、搶走大法書,甚至搶拿走電腦等。依《刑法》第245條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6. 誣告陷害罪:依《刑法》第243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7. 故意傷害罪:依《刑法》23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8. 濫用職權罪:法院非法宣判大法弟子,觸犯《刑法》第3條,第4條,修正案2002年12月28日通過的第83號第8條,第397條等。依《刑法》第397條情節特別嚴重後果極其惡劣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仁和區法院對我的定罪違背了法律,是錯誤的。

我是一名蒙冤的受害者,正當權利受到了執法者的迫害和侵犯,將我抓捕、關押、送上法庭、關進監獄,進行酷刑折磨。法律本身旨在維護善良、道德和正義,我本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法官不追究那些真正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反而判無辜受害者有罪,這不是徇私枉法又是什麼!一審的法官們在強權與真理之間,選擇了強權;在麻木與善良之間,拋棄了善良和勇氣;在漠然與道義之間,遠離了坦蕩與正義。做出如此荒唐的裁決,造成了冤案。打擊善良一定是邪惡的,作惡者必將受懲,受迫害的法輪功人員不會讓劊子手逃脫人間、天理的懲罰與無盡的償還,只是遲早而己,無論是直接的或是間接的參與誰都推卸不了責任,都將為自己犯下的罪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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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狀人:姚佳秀

刑事控告書
控告人:姚佳秀,女,現年37歲,漢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原個體私營企業,家住攀枝花市南山賓館對面。

被告人:胡小川,女,28歲左右,原攀枝花市看守所管教幹部(現調入攀枝花市公安四處);曾小敏,女,28歲左右,攀枝花市看守所管教幹部。

姚佳秀是法輪功修煉者,在2000年7日16日被仁和公安分局610警察 :劉桂川(已調入市交警支隊),張洪泰(已調入金江派出所),崔副利等人誘騙到仁和公安分局綁架後,非法關押在攀枝花市看守所9號監室,管教是被告人胡小川。

7月24日,控告人在監室煉功健身,被被告人知道。7月25日上午,被告人胡小川叫關在9號室的所有煉功人(9人),懲罰做俯臥撐定式。控告人不做,被告就用一米長,一寸寬的竹塊毒打9名法輪功學員,竹塊打在了原告的頭人,後來又往原告眼睛部位打來,打在原告眼睛上面的眉骨部位時竹塊打斷了,原告的眼皮上面打了一道傷印,出了點血。當天下午3點,被告人就用兩副手銬將控告人和另外兩位煉功人(羅援朝、侯勤英)共三人,連銬在一起,又用兩副各38斤共76斤重的腳鏈將三人腳連銬在一起,用兩副手銬將三人的手連銬在一起,強迫三人拖著76斤重的腳鏈在攀枝花市看守所內的壩子轉圈,在烈日曝曬下,繞場子長達3個多小時。羅援朝左腳螺絲骨被鐵鏈磨破出血,姚佳秀的右腳有三處被鐵鏈磨出了血(四年過去了,留下的傷痕還存在),直到下午6點才讓停下來。攀枝花的7月,下午室外溫度是相當高的,當時羅援朝被折磨得幾乎都要休克了。吃晚飯時,被告人不給控告人解腳鐐和手銬,三人連在一起,走路、上廁所、睡覺都不方便,控告人絕食絕水抗議。25日晚餐和26日早餐未吃。

26日上午,被告人指使8個男犯人和1個叫孫平的女犯對控告人野蠻灌食。據目睹的一名叫謝利的女犯人看到,罪犯孫平在灰面糊糊裏加了小半袋食鹽用於灌3人。8個男犯人將控告人和羅援朝、侯勤英按倒在地(三人仍然是用腳鏈和手銬連起的),被告指使犯人孫平野蠻灌食,孫平用雙腿跪壓在原告人腹部上,用手捏住原告人的鼻子,在原告快窒息的情況下野蠻灌食,含有大量鹽的灰面糊,使原告的腹內燒得疼痛難忍,差點暈過去。孫平等人用一螺絲刀撬開羅援朝的嘴,當即將她的下門牙撬掉兩顆,血流如註。當時羅援朝脖子上、臉上、胸脯、地下都是血。犯人減:牙齒都撬脫兩顆了,不灌了吧!這樣才住手。

2001年7月下旬的一天,在看守所值班室門口側邊,原告因堅持向法院要回二審判決書準備繼續上訴,就被值班警察曾小敏在原告臉上左右開弓打了十多下。

證據和證人:

1 2000年7月26日關在拘留所9號室的張國俊、羅援朝、廖明秀、謝麗、江憲英、邱堂芬等人。
2 被告人指使的8個男犯和一名叫孫平的女罪犯。

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

1.虐待被監管人罪。犯罪事實:非法關押遭受毆打、上腳鐐手銬、罰站、灌食 。依《刑法》第248條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極壞,致人傷殘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傷害罪:原告腳上留下3處傷印,依《刑法》23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原告現依法提起控告,請立案偵查。

謹呈
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姚佳秀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2/27/962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