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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瀘州市大法學員梁文德自述慘遭迫害的經歷


我叫梁文德,女,49歲,漢族,大專文化,家住瀘州市江陽區鳳凰路,原工作單位是瀘州市工商局江陽分局。我於1997年5月開始煉法輪功,修“真、善、忍”做好人,於1999年7月20日後遭迫害,被非法開除了公職,3次被非法拘留,兩次被非法勞教。現將具體迫害事實控告如下:

1999年7月22日後,單位3次給我洗腦,逼我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1999年10月中旬,我請年休假到北京、秦皇島、北戴河去旅遊,回來後遭到江陽區南城派出所管段民警楊旭、江陽區工商分局領導的詢問。為此,單位扣去了我半年的獎金。並將我調到鄉村礦場工商所工作,作為對我的處罰。此期間對我進行監視。2000年3月初國安大隊大隊長周德華、李正輝、礦場派出所吳公安以我家來了人(實際來的是我妹妹、弟媳、嫂嫂)為由,說我繼續堅持煉功。因此,江陽區公安分局以“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為罪名,在黃荊山拘留所非法拘留我十五天。

2000年5月9日,國安大隊李正輝、劉××未出示搜查證就非法進行抄家,到處亂翻後,找到了二份答記者問和一張我記有市場管理收費情況、背面有法輪功字樣的廢紙碎片拼好,作為我“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據,又將我送黃荊山治安拘留十五天。被拘留的當天下午,單位為了免受牽連,到拘留所逼我簽開除公職的字。我從此失去了工作和經濟來源。

2000年8月22日下午,周德華把我騙到國安大隊辦公室逼供,在逼供無效的情況下,用手銬把我銬在鐵欄桿上直到深夜十二點,又將我送到黃荊山拘留所關押。次日上午周德華、林敏、李正輝把我從拘留所押回家裏,沒有搜查證便強行抄我的家,我不準他們像土匪似的狂翻亂抄,他們便叫我單位的張治蓉、饒吉兩人把我強行按在沙發上,我喊著“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周德華狂笑說:“看我沒遭報?”(事後不久,“善惡有報”的天理在周德華身上兌現,兩次車禍將他摔成終身殘廢,差點送命。)此次抄家,惡警非法沒收了我幾百元錢的私人財產。抄家後,把我帶回拘留所。當天下午又把我轉送到瀘州市燈桿山看守所關押,第二天又把我轉送關口瀘縣看守所關押。在此期間,周德華非法照我的像還罵我是“壞人”等等,直到2000年9月23日才把我放回家。

2000年11月27日深夜,南城派出所周指導、楊旭等3人來我家,要我在勞教書上簽字後,強行將我送到黃荊山拘留所關押,2000年12月1日,又將我送資中楠木寺勞教所五中隊關押,由吸毒犯馮萍(曾用鐵管子打昏死大法弟子張四清的兇手)和邪悟者李小軍、劉××等3人嚴管。12月2日被轉到七中隊。從此,開始了長期被虐待迫害的非人生活。幾乎每天我都被強迫收看收聽電視、報紙、錄音、白皮書和邪惡悟者的哄騙等捏造事實栽贓陷害法輪功的東西,地毯似的謬論轟炸,強行洗腦。隊長張小芳說我們不轉化,就迫害升級。2001年7月至10月的三伏炎熱天氣,讓我們每天上午在壩子裏聽攻擊大法的錄音,下午在烈日下操練,滿身汗水泡濕,幾個月的折磨把我們整得又黑又瘦、變了人樣。凡是還不妥協的再被升級迫害。2001年10月下旬起把我送進頂樓嚴管室,吃、住、屙、睡、洗全在一間屋子裏,沒有放風時間、不能見陽光、每天坐軍姿,從早上起一直坐到晚上八點,不準說話、不準亂動、不準與外界接觸、不準午休、共用一盆洗手水,讓長有疥瘡的互相傳染,限制洗澡等,大、小便氣味彌漫整個監室。我也滿身長滿了疥瘡,癢痛難忍,加上坐爛了的臀部化膿流著黃水,真讓人苦不堪言,生不如死。這樣的迫害長達三個多月。

2002年11月29日解教的當天,江陽區公安局、610辦公室孫××等將我接回直接送三華山看守所繼續非法關押56天,直到3月26日單位和派出所劉安泰把我接到南派,由單位、街道、社區、派出所、家屬及本人表態簽字後,才準我妹弟接我回家。回家後,身份證被劉安泰沒收,每天要到社區簽字報到,出外要請假,繼續限制人身自由。

2002年6月11日我在龍馬潭區金龍鄉講真象時又被龍馬潭區國安唐映秋、謝××抓去關在瀘州市燈桿山看守所,還非法抄了我的家。在看守年裏,因煉功我被惡警吳××、李××打罵後,惡警用幾十斤重的腳鐐和手銬腳手銬在一起,將我們煉功的3人上死刑犯都沒有用的工字銬刑罰,身子銬成90度,24小時只能躬著腰,不能直立,不能上廁所,不能上、下床,不能洗澡、洗臉、穿、脫衣服吃飯、睡覺、解手都得別人幫忙,晚上只能蜷起側睡一會兒,覺多睡一會兒全身就會疼痛難忍。當時正是夏天,不能洗澡換衣服,汗臭、尿臭沖天,監室人看到我們的慘狀,給所領導要求,第四天才把工字鏈脫開,腳鐐、手銬分開戴,一個星期後下了腳鐐,一個月後才下了手銬。與我同時遭受這種迫害的,有教育學院68歲的退休女職工陳遠貴,汽礦的退休女職工桂大律。不但如此,惡警吳××在此前還用警棍把陳遠貴的左胸左臂兩處打成了小碗口大的紫色疤痕,桂大律被管倉的公安劉小玲指使刑事犯把她的雙手反銬於背後一個星期,生活不能自理,吃飯都要別人餵,解手要別人穿、脫,睡覺只能俯臥一會兒,手腕都勒腫了。

2002年9月10日,我又被非法勞教兩年半,我從看守所再次被送到楠木寺勞教所五中隊,被交給兩個吸毒犯包夾。被敘永縣吸毒犯張君林兩次用穿起膠鞋的腳踢、打後背、腿子和嘴巴、侮辱人格。10月10日轉到七中隊。

第二次來到七中隊,遭到比第一次更加殘酷的迫害,受盡折磨,不但天天罰站、面壁、限制解手、休息等等,同時每天還要被強迫聽猶大念長春王志剛、寧劍鋒夫婦寫的、張隊長強逼每個學員用36元錢買來的專門誹謗大法的三本書,以及專門捏造的栽贓、陷害法輪功的其它書和劉石華、馮今源、王渝生的誣蔑、誹謗法輪大法的電視錄像講座等等,連環似的高強度灌輸洗腦。在上述手段無效的情況下,張小芳改用更加殘酷的手段,限制食量。2003年1月14日開始,不屈服的人每天只吃三分之一,實際每頓只有一、兩口飯和一大磁碗湯,斷絕其它任何食物,限制大、小便,晚上餓得心慌難受,不能入睡,而且還隨時被打、站、蹲、跪、銬、捆綁等等。

在上述手段都無效的情況下,迫害再次升級,2003年2月9日,隊長張小芳采用了二分隊包組幹事毛玉坤的灌水毒計,不妥協的學員開始全部被灌水,兩個小時灌一杯,每杯2斤多,不吃就強行灌,有的耳朵裏、衣服上、頸子上、背心裏都是水,而且灌後禁止大、小便,不準屙、不準睡,只準站著,不準亂動,屎尿屙在褲子裏、棉褲、棉被上,打濕了包夾人員就扔,強逼用幹衣服脫來擦地下的尿,擦後扔掉,有的衣服、被子都被扔完了。還要罰買帚帕拖地。

為了加大迫害力度,9月30日七中隊隊長張小芳挑選來30名雜案作為打手,張小芳指使並夥同打手用拳、腳、電警棍將50多歲,堅修大法、說真話的廣漢某局副局長、工程師楊華蓮輪番暴打致楊遍體鱗傷、鼻青臉腫,左半邊臉全是紫黑色的,爾後將她銬在禁閉室,把她吃、穿、用、墊、蓋的東西全部扔在壩子裏,張小芳打人太狠累倒了生病,卻怪“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楊華蓮打她,要楊華蓮賠醫藥費、誤工費一千多元,楊華蓮不服,說她沒打人,不簽字,張小芳就叫三個吸毒犯扯著楊華蓮的頭發和手,強行將楊華蓮按在桌子上簽字、按手印。楊華蓮回家後,揭露了張小芳的暴行,張小芳知道後,當眾揚言要把楊華蓮整進監獄,並找了猶大李金文、羅章壽寫假材料報復楊華蓮。

有的大法弟子堅持不妥協,被整瘋、整殘、整死。樂山某廠大學生高燕被整成了瘋子,成都張鳳清、張四清、祝霞、廣安胡修春被整成了神經病,南充馬青春被灌大糞等被整成了神智不清,樂山工行胡瑞蓮被整成駝背、手腳腫大變了形,會理縣食品廠副廠長羅俊玲被強灌鹽水等等被整成了頭、頸、嘴歪,說話非常困難的殘疾人。2003年4月26日上午9點多鐘,成都和西昌吸毒犯莊小玲、陳淩燕等在三樓,把從七中隊被張小芳指使人折磨後攆出去折磨了一段時間,而又從外面帶進七中隊三樓已折磨成骨瘦如柴的成都大法弟子朱雲芳強行灌藥被落進了氣管而發出嘔吐不出來的聲音;11點多鐘陳淩燕、莊小玲等4人又強行將朱雲芳從三樓拖到底樓扔在壩子頭曬太陽,這時全中隊的學員正在壩了裏吃午飯,看見值班幹警潘溶跟在朱雲芳的身後,緊接著朱雲芳便在壩子裏頭坐在地下舉手煉功,潘蓉便縱容西昌吸毒犯陳淩燕、樂山吸毒犯章燕將朱雲芳推倒在壩子裏,兩個人雙腳站在朱雲芳的兩個膝蓋上使勁踩後,將朱雲芳拖到七中隊澡堂裏把門關起,將我們攆進寢室不準看,只聽到朱雲芳斷斷續續的慘叫聲叫了一中午。

綜上所述,瀘州市610頭目違反了《憲法》第5條的規定,江陽區610頭目,國安大隊周德華、林敏、李正輝等,觸犯了《刑法》第238條、243條、245條、247條的規定,分別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誣陷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和“暴力取證罪”,違反了《憲法》36條、37條、39條,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權、人身自由權、住宅權和私人財產權。

瀘州市看守所吳××、李××、劉小玲觸犯了《刑法》第234條、248條、《監獄法》第45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規定;違反了《憲法》第36條、37條、民通法則98條、《警察法》第22條第七款的規定,構成了“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濫用戒具罪”;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權、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

四川省女子勞教所七中隊隊長張小芳,觸犯了《刑法》第243條、246條、247條、248條,已構成“誣陷罪”、“侮辱、誹謗罪”、“刑訊逼供罪”和“暴力取證罪”、“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違反《憲法》第35條、36條、37條,侵犯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信仰自由權和人身自由權。

原七中隊幹警潘蓉、吸毒犯章燕、陳淩燕、劉平、莊小玲,觸犯了《刑法》第248條、232條,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故意殺人罪”。

惡警毛玉坤、原七中隊警察安小容,違反了《憲法》第36條,觸犯了《刑法》第251條、246條、248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虐待被監管人罪”,“侮辱、誹謗罪”。

惡警唐敏、蒙春梅觸犯了《刑法》第248條的規定,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

江陽區工商分局領導違反了《憲法》第36條、42條,觸犯了《刑法》第251條、397條、399條和2001年司法通第58號文件規定。

故我依據《憲法》第41條規定,對以上涉案人員依法提起控告。希望有關部門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追究犯罪人員的經濟和刑事責任,賠償給我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政治損失,恢復我的工作,退還克扣和沒收我的全部工資物品。

同時聲明:我在高壓迫害中,在頭腦不清醒時,所有違背良心、違背意志、違背大法的一切,所做所說所寫的全部作廢,堅定修煉。

我叫梁文德,女,49歲,漢族,大專文化,家住瀘州市江陽區鳳凰路,原工作單位是瀘州市工商局江陽分局。我於1997年5月開始煉法輪功,修“真、善、忍”做好人,於1999年7月20日後遭迫害,被非法開除了公職,3次被非法拘留,兩次被非法勞教。

我叫梁文德,女,49歲,漢族,大專文化,家住瀘州市江陽區鳳凰路,原工作單位是瀘州市工商局江陽分局。我於1997年5月開始煉法輪功,修“真、善、忍”做好人,於1999年7月20日後遭迫害,被非法開除了公職,3次被非法拘留,兩次被非法勞教。

此致

控告人:梁文德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