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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李勇軍被以莫須有的罪名非法判刑八年,正在上訴
李勇軍,男,32歲,住廣州市天河區華景新城。2004年4月23日傍晚,李勇軍、戴艷紅夫婦被天河區610綁架並抄家,被非法抄走所有大法書籍資料及傳真機,手提電腦,掃描儀,打印機,切紙機,裝訂機等工具。戴艷紅絕食3個月後正念闖出。李勇軍被非法拘禁於天河洗腦班,6月28日被非法逮捕送天河看守所。
2004年9月21日,天河區法院公開庭審李勇軍,包括其妻戴艷紅在內的八名(法院設限)親友到場旁聽。李勇軍比往常瘦弱,說話反應較平常遲鈍,並兩次當庭說到自己“身心受到很大傷害”、“目前身體狀況很差”。
2004年12月3日,天河區人民法院以莫須有的‘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李勇軍有期徒刑八年。李勇軍當庭表示不服上訴。律師已會見當事人並向天河區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正式向廣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李勇軍自宣判日起絕食抗議,天河看守所掛鉤醫院廣東省郵電醫院對他進行灌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