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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綏化市所謂的“執法者”陷害報復控告人


前不久,在黑龍江綏化市發生了一起控告人反遭被控告人綁架的惡性案件,這一典型案件是在綏化有關部門──檢察院、公安局、“610”辦公室、第一看守所的個別執法者違法配合下完成的。

控告人是一位善良的農村老太太,也是一名法輪功學員,她叫董淑芝,今年57歲,住在北林區工農四隊。煉功前,身患多種疾病,整天用藥頂著,苦不堪言;煉功後多種疾病不治自愈,從此,她無病一身輕,越活越有奔頭。董除了照顧患有腦血栓後遺癥的老伴外,還要幹地裏的農活,農閑時老太太自己趕毛驢車拉腳掙錢……法輪功給了她健康的身體,使她嘗到了生活的樂趣。然而,2004年3月5日,北林區“610”辦公室(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的李劍飛、孫化民非法闖入董家,不讓董煉功,並進行非法搜家(沒有搜查證,即使有搜查證,也是非法,因為迫害法輪功是建立在觸犯、架空《憲法》基礎上的,具有完全的非法性)搜去了法輪大法書和講法帶,又搶走了收錄機等物品。最後他們將董強行擡進了出租車,董在車裏喊:“法輪大法好!”就這樣董被綁架到拘留所。李、孫敲詐了董的家人5000元後(擡款),才放董回家。這次董被非法拘禁15天。

由於董淑芝的各項合法權利被肆意侵犯,由於李、孫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245條、239條、238條、274條,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綁架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這位柔弱的老人勇敢的拿起了法律的武器,控告李、孫侵犯人權及財產權。

2004年9月20日、21日,董淑芝拿著控告狀兩次到檢察院控告李劍飛、孫化民。當時宋曉傑負責接待,宋曉傑兩次拒絕接受控告狀,並告訴董淑芝找“610”,董說:“610”迫害我,我是到這上告的。宋曉傑說:“你亂串,我這有槍,這事我們不管,你去找市公安局。”

9月23日上午,董淑芝來到市公安局,把控告狀交給控申科的盧鳳啟,沒想到盧鳳啟把被控告人李劍飛找來了。李劍飛把董淑芝帶到“610”,並記錄了控告狀的內容,最後,李說:“找局長看局裏怎麼辦。”董淑芝給局長寫了一封信,請局長給予正確答復。下午“610”姓夏的和王淑波告訴董淑芝:局長親自找你談話。董淑芝信以為真,就這樣他們把董騙到第一看守所,董淑芝不進屋,被他們硬推到屋裏,李劍飛讓董在拘留證上簽字,董拒簽,並質問李劍飛:憑什麼把我送到看守所?李劍飛無話可說慌忙逃走。

10月8日,李劍飛到看守所,威脅、逼問董淑芝:“狀子是誰寫的?字在哪打的?你不把這些交出來,讓你人財兩空……”李還準備報復那些人。

《憲法》41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刑事訴訟法》84條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85條規定:“ 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但是公安機關、檢察院的個別執法者卻無視上述法律規定,不但不依法立案,而是邪惡的非法將控告人推給了被控告人!任由被控告人利用職權隨心所欲、變本加厲的再度迫害控告人董淑芝!作為執法者,應當履行保護好人,懲罰犯罪的法定職責,應當保障公民行使控告權,應當履行保障控告人安全的法定義務。相反,他們卻置法律於不顧,置良知於腦後,肆意打擊報復控告人,將告狀的無辜老人刑事拘留。《刑事訴訟法》6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但是董淑芝既不是現行犯,也不是重大嫌疑分子,而是依法行使控告權的守法公民。因此,對董刑事拘留是非法的,是惡毒的打擊報復!所有參與、批準、實施刑事拘留的人,無論他是誰,都已觸犯《刑法》254條、238條,構成報復陷害罪、非法拘禁罪,應當受到法律嚴懲。

李劍飛曾經綁架李雪蓮,將她送到看守所、勞教所,最終導致李雪蓮被迫害致死,她的母親因雪蓮被折磨憂憤而死。今天,欠了兩條人命的李劍飛又將罪惡的雙手伸向了——一位只為祛病健身做好人,只為討回公道的農村老太太,一而再,再而三的無理迫害!

綏化市人民檢察院 控申科電話:0455—8322000
綏化市公安局 控申科電話:0455—8319598 8319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