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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祁東縣周建平自述他慘遭吊銬毒打、外踝骨變形


我叫周建平,女,45歲,漢族,高中畢業,家住祁東縣城關鎮新街民政鞋廠家屬宿舍,是湖南省南嶺化工總廠祁東分廠的職工。

從99年7月20日以來,因我不願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不願放棄修煉,遭到縣公安局政保股股長賀崢嶸、幹警李偉、陳環珠、縣城東派出所李亞林等人多次非法搜家、拘留、勞教等,受盡他們殘酷的非人折磨與迫害,現將他們具體迫害我的事實控告如下:

2003年3月14日,我與同修去北京上訪,途中被警察攔截,銬住押送回祁東縣公安局政保股、政保股賀崢嶸、李偉、陳環珠等人,乘機搜走了我身上的車旅費500多元錢。同時在無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撬窗而入非法搜查了我的家,抄走了錄音機,隨身聽和法輪大法資料等,並將我拘留二十多天,罰款四千五百元(沒有罰款單)

2000年10月23日,我正在單位上班,被政保股賀崢嶸夥同李偉、陳環珠等人將我從工作單位劫持到公安局政保股,並對我進行了十多個小時的嚴刑拷打逼供,強制我跪在地上“背寶劍”三個多小時,同時用棍子輪流著拷打。賀崢嶸還用雙手卡我的脖子,使我窒息說不出話來,幾天後我的喉嚨還有疼痛感。因我不配合他們的審訊,他們就以涉嫌郵寄法輪功真象資料的所謂罪名,將我羈押於縣看守所,同年12月他們又非法勞教我一年半,送往勞教所,勞教所拒收,又被關押於看守所勞教期滿,他們卻逾期不釋放,還超期關押了一年零四個月之久。

2001年3月9日上午,賀崢嶸、陳環珠等四人,將我從看守所押到過水坪鎮派出所,進行特別審訊,公安局姓胡的政委也驅車趕到現場作指示:只要能把口供逼出來,不限任何方式與刑具,同時要過水鎮派出所全力協助此案。姓胡的走後,賀崢嶸他們休息了片刻,就迫不及待的進行審訊,賀按慣例問了我的姓名、籍貫、工作單位後,要我交出資料的來源及參與郵寄資料的同修名單,被我嚴詞拒絕,賀就惱羞成怒的一把揪住我的頭發,劈頭蓋臉的打了我十幾個耳光,打得我眼冒金星,耳朵鳴響,他一邊打耳光,還一邊兇狠狠的罵道:“還嘴硬,今天我要打得你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罵完後,用腳拼命踢我的雙腿,把我踢跪在地上,拿來棍子使勁敲打我兩只腳的外踝骨,並用銬子把我的雙手一上一下反銬於背後“背寶劍”,還叫人從外面找來兩塊磚頭,在背後把銬子墊起來。我的兩只手臂頓感扯裂般的疼痛難忍,這時賀崢嶸見我還不開口說話,就用穿大皮鞋的雙腳站在我兩只腳的小腿肚子腳板上使勁亂踩亂磨,賀崢嶸大腹便便,體重有一百五、六十多斤,他的全身重量踩在我的小腿肚子和腳板上,踩得裏面的骨頭“叭叭”直響,劇痛得剜心透骨。不知過了多久,賀打累了,退一邊休息去了,陳環珠又沖上來暴風驟雨般的打了我一頓耳光,我被他打得當即吐鮮血,鼻青眼腫,他又拿起棍子使勁敲打我的肩骨,手臂,手腕,手背,背部,臀部,腳踝骨等處,一邊打還一邊汙言穢語的亂罵,直到吃晚飯時,他們才住手,把我銬住吃飯去了。

晚餐後,他們又繼續審訊,一個綽號叫“冬瓜皮”的警察問我:“現在想清楚沒有,說不說?”“我沒有犯罪,沒啥可說的。”冬瓜皮一聽跳起來掄起胳膊就打了我幾個耳光,賀崢嶸則兇形畢露的說:“看來她今天的苦頭還沒吃夠,還不老實,你們派出所的誰馬上去找根繩子來,把她吊起來打。”一個警察立即找來了繩子,他們將我的雙手用活動銬子反銬於背後,用繩子把銬子套住,吊在窗框上,雙腳尖離地,全身重量都落在手腕上,而活動銬子一動就越卡越緊,他們不是用銬子吊住我就算數,而是慘無人道的拿著棍子互相輪流著拼命抽打我的關節部位,雙腳小腿的當面骨頭及膝蓋部位,由於抽打晃動的厲害,手銬深深的勒進了一雙手腕的皮肉裏。不知吊打了多久,我被吊得大便失禁,渾身汗如雨下,頭發都被汗水浸濕透了。

大約兩個小時後他們才將我放下,放下後又將我按跪在地上,腰腿要伸直,兩只手也要手心向下平行向前伸直,稍微有一點彎曲就用棍子打,最後一直毒打折磨我到深夜一點多鐘才罷休。他們打人打累了上床休息了,卻將我強行按跪在他們床前,雙手分別吊銬在兩只木沙發椅上,不準睡覺,叫冬瓜皮拿棍子看守我,發現我閉上眼睛就用棍子打腦袋。第二天早上他們起床後才把我銬到隔壁的審訊室去,早餐後繼續審訊。就這樣他們夜以繼日的殘酷非人的折磨了我六天,於3月14日晚上將我送回看守所。回到監房內,同監的人發現我被打得體無完膚,渾身上下全都是青紫色,臉、鼻、眼青腫得面目皆非,兩只手背、手腕、兩只腳背,踝骨紫脹得宛如一只大饅頭一樣,左腳腳背還被賀崢嶸踩磨得鼓起了兩個紫色大血泡。現在我的右腳外踝骨已被他們打得變形了。

賀崢嶸他們這種濫用職權,執法犯法、踐踏法律的行為,嚴重的玷汙了法律的尊嚴,更有損於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違反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觸犯了《刑法》247條、238條、245條和274條的規定,構成了“刑訊逼供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及“敲詐勒索罪”。

2000年7月18日上午,城東派出所警察肖峰到化工廠找我談話,他說:“你的家住城東派出所管轄範圍之內,又到“7.20”了,我們派出所警察每人分管一個法輪功學員,不準他們進京上訪,誰看管的人進京誰負責任”。我是屬肖峰看管的對象。他問我還煉不煉法輪功,我肯定的告訴他,我要一修到底,誰也阻擋不了。肖峰看我態度堅決,怕我進京,就回派出所把所長李亞林找來,李亞林一到化工廠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續,就將我劫持到城東派出所,爾後在無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翻箱倒櫃非法搜查了我的家,抄走了我的隨身聽和煉功錄音帶等等。這是什麼行為?是一個人民警察的職權和應該所為的嗎?最後他們給我扣上“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把我送到拘留所,非法拘留我四十多天。我在工作單位上班,無辜被他們劫持到派出所,何談人身安全?自由何在?難道正常的上班也是擾亂社會秩序嗎?在善良的大法弟子家胡作非為是人民警察的形象嗎?欲加之罪,何患無詞?!他們的行為觸犯了《刑法》245條,238條,構成了“非法搜查罪”和“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