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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杞縣殘疾老人王贊美被上刑並關入男牢
河南省杞縣青龍南街58歲殘疾老人王贊美因修煉法輪功,身心得到了康復。在1999年法輪功遭到迫害之後,老人遭受了政府不法官員和警察的欺詐、抄家、綁架、勒索、上刑、侮辱、關入男牢……。2004年9月13日下午,遭受無數非法迫害的王贊美拿著以上申訴材料到當地上一級機關--開封市政法委找有關領導申訴冤情,被政法委惡徒訓斥、並撕毀材料,被當場用手銬銬在辦公室,後由杞縣公安非法帶走,關押在縣拘留所,衣服都不讓家人送。後來由於本人絕食抗議八天,才被放出。
下面是王贊美老人自述自己的遭遇。
我叫王贊美,今年58歲,家住河南省杞縣青龍南街18 號。我從小得小兒麻痹,左腿沒有一點活動能力,走路全靠身子帶,一歪一歪很吃力,每天都要摔倒五、六次,在十三年前又出一次車禍,這條殘疾腿又被摔成粉碎性骨折,在醫院動過兩次大手術,這條殘疾腿又變成了一條直腿,不會打彎兒,我整整拄了兩年的雙拐。後來我又得了心臟病,腦血管供血不足,半身麻木,到醫院去做腦彩超檢查,醫生說是腦血栓前兆。面對度日如年的生活,我真的不想再活在世上。
1998年,我有幸得到了法輪大法,經過學法煉功,我的身心逐漸得到了康復。現在我一身的病全好了。我這條過去不會打彎兒的腿現在能打坐雙盤兩個小時。
我身心巨大變化的事實,證明了法輪大法能給人帶來幸福,真心修煉他能給人一個好身體;大法也能使人心向善,道德回升;法輪大法弟子也是在按照“真、善、忍” 的原則修煉,在世上做一個真正的好人。師父教導我們要修到無私無我的正覺,處處為別人著想,做一個比好人更好的好人。這麼好的功法,卻被江××一夥誣蔑說成×教,不讓煉。我為了想讓更多的人得到健康,讓世人不受謊言蒙蔽,也為了向政府說句公道話,於2000年11月12日我去了北京信訪局,可是那裏早已被警察把守。我上訪無門,卻被警察非法抓到北京西城區看守所,非法關押十八天,後又被杞縣公安局非法押回。
我被非法關押在杞縣拘留所和看守所一個多月,2001年1月6日又被他們敲詐我家3000元錢才放回。就在當月的18號,農歷臘月二十四日下午,我正在家做飯,縣公安局政保科的人把我叫去,說跟我談話,用謊言把我騙進拘留所再次非法關押勒索。當時我兒子說,讓我媽回家過個年吧,他們說拿5000塊錢就讓你媽回家過年。
因為剛被勒索了3000元,才十二天,又要5000元,我兒子實在拿不出來,因此,我又被不法人員們扣上個“擾亂社會秩序”的帽子長期非法關押。
我在家裏連家門都沒出,我“擾亂”誰了?不就是因為沒得到5000元錢嗎?給錢就放人,不給錢就關押,這是法律中的哪一條?這不是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是什麼?
我在拘留所被非法關押45天後,又被劫持到縣看守所。我在看守所煉功,被那裏的管教拳打腳踢,後又上繩,又戴銬。我問為什麼把我放出去才幾天又把我抓進來?他們卻無恥的說:“誰放你了?是你兒子拿錢把你買出去的。”
我說:“你們公安機關還管賣人哪?上次你們把我賣了,這次又抓進來再賣!”他們氣急敗壞,罵我不要臉,說倒找錢也沒人要我。我義正辭嚴的問他們,什麼是不要臉?什麼倒找錢沒人要?難道做好人就是不要臉?向政府、向世人講句公道話就得受你們隨便侮辱?
惡警無言以對,狠狠的在我臉上打了一個耳光。我繼續質問他們,你們打人就是正的嗎?罵人就不邪嗎?到底誰正誰邪?我一個打不還手、罵不還口、誠實善良的年過半百的殘疾老太太,碰誰惹誰了,你們把我關到這裏;還受到你們這樣的刑罰、虐待、侮辱。請問我哪裏錯了?我到底有何罪?難道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就是這樣定的嗎?
不法警察們還不罷休,把我和另外一個叫李霞的大法弟子,用手銬十字交叉銬在一起,就這樣整整銬了三十天。在此期間吃飯解手都要別人幫忙。後來不法人員竟非法判了我們三年勞教!
因當時看守所把我折騰得身體虛弱,勞教所怕擔責任,不收。回來後不法人員還不放我回家,一直關到2001年5月25日,又敲詐我家500元錢才把我放出去。
可是,剛回家兩個月,就是8月12日,他們串通我的兒子,要把我送進強制洗腦的“轉化班”非法拘禁,我堅決不配合他們。因為我知道自己學了法輪功後才真正的在轉好,還要搞什麼“轉化”我們,往哪裏轉?再往壞處轉嗎?我當天就去了開封我親戚家,幫他們在夜市兒賣飯。就在8月12日夜裏,杞縣城關鎮派出所所長楊玉梅,帶著幾個人開車追到開封夜市兒,又把我平白無故的綁架。
不法警察把我劫持回到杞縣時,已是13日夜裏一點多鐘了。惡警楊玉梅他們竟把我關進了三個光著身子,只穿著三角褲頭的男監號裏。由於我的反抗,他們把我弄出來又關進了住著兩個男人的監號裏。這是政府公安的行為嗎?這哪裏是警察?分明是土匪、流氓!這是中國哪條法律規定的?他們為什麼對法輪功敢這樣?是誰在給這幫穿著警服的流氓撐腰?肩扛警銜,頭頂國徽,吃著人民的俸祿,卻把無辜的好人抓進監獄,折磨、侮辱,天理不會容你們的。就現行國家法律,你們也已經觸犯了憲法第18條,刑法第239條,246條,247條,248條等。
在 2002年9月26日深夜,我正在家睡覺,睡夢中聽到急促的打門聲。我丈夫把門開開,跟著闖進來六、七個彪形大漢,也沒穿警服,也沒有任何手續,進屋就象土匪搶劫一樣亂翻、亂找。這樣三更半夜私闖民宅,強行抄家,何異於強盜?算是什麼世道?老百姓還有沒有安寧日子?抄家後他們又如山野土匪一般把我擡走,強行關入拘留所。
在刑拘室,縣公安局政保股馬紹中和一惡警對我拳腳暴打,把我帶的一本法輪功書搶走。在非法拘留期間,我兩天被提審兩次(實際是提出來打人),被惡警馬紹中和徐參軍毒打半個月後,又被劫持到縣看守所。
因為我是被半夜綁架來的,又是堂堂正正的好人,我不聽任不法人員的擺布,他們就狠毒的將我們五位大法弟子用手銬連在一起,還罰全監號的人站到夜裏12點。第三天又把我們四人調到禁閉號,那裏連水都沒有,我們的飯盆兩三天才能從外面提點水洗一次。
有一天中午,號長朱玉,故意找茬,罵我們,還把我們的被子扔出去,我們法輪功學員五天五夜沒有被子蓋,我們知道這是惡警出的主意。沒幾天,他們又以我們煉功為由,再次將我們的被子扔出去。惡警還用三副大腳鐐(每付有幾十斤重)交叉著把我們四個法輪功學員銬在一起。睡覺時我們四個人的腳被沈重的腳鐐擰在一起,又沒有被子蓋,在零下兩三度的氣溫下過夜。
我們的腳被鐐銬磨著,凍著,很快就腫了起來。為減輕傷痛,我們就用毛巾纏住腳脖,號長發現後,硬逼著我們把毛巾解下來,並把毛巾都扔出去,還說纏上毛巾起不到戴鐐的作用。就這樣每天還要聽號長和惡警的訓斥辱罵。在如此殘酷的折磨中,我們一直信守著 “真、善、忍”的原則,還在善意的給他們講法輪功受誣陷的真象;並勸說身邊的犯人要遵守國家法律,正直善良,做個好公民。而同時,我們不禁要問,信法輪功祛病健身,學做好人有什麼錯?我們到底犯了什麼罪,竟被政府機器如此慘無人道的摧殘?報紙、電視上天天在講保護公民合法權利,而煉法輪功的人享受了什麼權利?莫非不是公民?法律規定罪犯也享有不受刑訊、體罰、虐待,侮辱權,何況我們不是罪犯。
2003年10月17日下午5點,我正在我舅家照顧年老多病的舅舅、舅母,杞縣城關鎮派出所所長楊玉梅,又帶領十幾個警察突然闖入我舅舅家,什麼都不說,也不出示任何證件,土匪般把我舅舅家,隨後又把我家都翻了個底朝天,使我們和親戚全家都不得安寧,接著再次把我擡著扔進了警車裏,又以“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把我非法關押了50天,而且又一次被判勞教,送往鄭州女子勞教所,勞教所再次拒收我。
這幾年,這幫官匪簡直就象著魔發瘋了一樣,執法犯法,毫無顧忌。他們觸犯的何止是法律條款啦?其實他們早已是真正的罪犯、罪人了。
在這四年多的迫害中,他們一次又一次的綁架,非法關押,使我坐了一年多的冤獄,受盡殘酷折磨,非人虐待,不但使我的家人整天擔驚受怕,而且我每被綁架一次,使我們全家在精神上,肉體上,經濟上都受到了很大的損害,每次我近九十歲的老母親都要大病一場。而這些政府機器,所謂“人民警察”,平白無故多次私闖民宅,抄家綁架,敲詐勒索,非法關押,侮辱摧殘,無法無天,逼迫得我們法輪功學員有家不能歸,妻離子散,有的還被逼得家破人亡。這到底是誰擾亂了社會秩序?是誰在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