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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學講師李春元因申訴遭迫害


【明慧網2003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和“教師法”的有關規定,本人依法向貴院提出此“檢舉書(五)”。請最高人民檢察院真正本著依法治國的憲法原則,敢於依法追究有關違法犯罪部門和犯罪人員的法律責任。

憲法第四十一條和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明確規定,對公民的控告、申訴或檢舉,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但本人的重要控告書被壓制,作為正當控告人,本人也遭到了不法分子和犯罪部門的打擊迫害。他們用邪惡的手段故意傷害了我的身體和神經系統,想把我活活逼死、逼瘋。用他們的話講,象我這樣的人就是“不死即瘋”。我不是邪惡的人,我不是違法犯罪者,真正違法犯罪的是他們,而不是我。無論何時,作為有良心的公民,我維護的是憲法尊嚴和國家民族的根本利益;作為正直的人民教師,我真正忠誠的是人民的教育事業;作為真正的法輪大法弟子,我修煉的是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我心懷真善忍,真誠相待他人,我沒有傷害任何人,沒有擾亂公共秩序,也沒有進行任何違法犯罪活動。我的一切都是堂堂正正、公正而理智的合法行為。

2000年11月間,我依法向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遞交了本人的第一“控告書”。我依法控告的是本人的第一被控告人江澤民的違憲罪行(詳情請見本人的第一“控告書”,指控日期為2000年11月13日)。但我的重要控告書被壓制,作為重要控告人,本人也遭到了不法分子和犯罪部門的打擊迫害。2001年1月18日,北京萬壽路派出所明知我是正當控告人卻把我抓起來,並把我送進了海澱公安分局清河拘留所。在該公安分局拘留所,民警們把我關在預審室裏長時間進行毒打,而且還說誰也不知道他們在打人,以後我告了他們也不承認。他們公然沒收我的“控告書”副本等證據材料,並把我非法關押在拘留所裏。

在拘留所非法關押期間,第二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公然用行政手段觸犯憲法和刑法,非法壓制和迫害正當控告人,公然決定對我強制進行勞動教養。非法勞教期為2001年1月18日至2002年7月17日,後又非法延長勞教期10個月至2003年5月7日。2001年3月7日,我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書”,但他們非法壓制我的申請書,公然不予答復。2002年1月15日,本人依法向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但他們不予受理。2002年2月7日,我依法上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但他們不予受理。2002年5月30日,本人依法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訴,但沒有任何答復。

在勞教所,第二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和第三被告北京市團河勞教所及不法分子倪振雄、蔣文來等警察長時間折磨迫害我,他們用各種變相體罰、剝奪睡眠等邪惡的手段想把我一步步逼死、逼瘋,他們用惡毒的犯罪手段故意傷害了我的身體和神經系統。受到迫害後,我的全身曾經嚴重浮腫,特別是雙下肢嚴重發麻、脹痛,致使行走不便。具體事實和證據參見本人的“刑事訴訟狀”(最高人民法院,起訴日期為2002年6月23日,此訴狀也被壓制)和“檢舉書(一)”、“檢舉書(二)”、“檢舉書(三)”、“檢舉書(四)”等證據材料。

2003年5月17日,第三被告團河勞教所放我出來時,他們又沒收了我所有的訴訟證據材料。被非法沒收的訴訟證據材料有:1、“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2001年3月7日),2、“起訴書”(副本, 2002年1月15日),3、“上訴狀”(副本,2002年2月7日),4、“申訴書” (副本,2002年5月30日),5、“檢舉書(一)”(副本,2002年4月5日),6、“檢舉書(二)”(副本,2002年5月19日),7、“刑事自訴狀”(副本,2002年5月29日),8、“刑事訴訟狀”(副本,2002年6月23日),9、“檢舉書(三)”(副本,2002年12月5日),10、“檢舉書(四)” (副本,2003年2月10日),等。

違法犯罪部門和犯罪人員目無國家法紀,藐視憲法尊嚴和公民基本權利,他們在傷天害理、禍國殃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五十四條,和“教師法”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本人在此特向貴院提出此“檢舉書(五)”,請最高人民檢察院真正本著依法治國的憲法原則,敢於依法追究違法犯罪部門和不法份子的法律責任。

憲法尊嚴高於一切,這將成為中國人民必然的共識。依法治國,莊嚴神聖。任何人、任何組織也不能以個人的權力一手遮天。無論何時,本人將協助最高檢察院把一切邪惡不法分子和違法犯罪部門全部依法送上法庭。

檢舉人:李春元
2003年9月6日
於中央民族大學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3/11/4/599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