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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副局长刘珍文遭恶报被判刑三年

恶人姓名: 刘珍文
性别: 不清楚
职位: 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副局长

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安徽省媒体报道,原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副局长刘珍文被判刑三年、罚金二十二万元。

刘珍文,六十岁左右。主要履历:曾任合肥市中级法院审判员、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任合肥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副局长。期间,刘珍文追随中共迫害法轮功,参与对当地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迫害。

下面是刘珍文在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任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副局长期间,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部分事实: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明慧网报道,合肥市各区、县法院非法审判法轮功学员的案件,都要按照合肥市中级法院的意见,都要报到这个中级法院内审。所以基层法院开庭之后,审判结果迟迟出不来,是因为要将审判结果报到中级法院内审,要等两、三个月,中级法院才能将内审结果返回,基层法院才能宣判。

而法轮功学员都要向这个中级法院上诉,而这个中级法院负责这个案件二审的审判长,正是一审时负责这个案件的内审人员,也就是说一审、二审都是这个人来决定的,所以从来都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就是说,合肥市中级法院既非法剥夺基层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又非法剥夺了案件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也就是说合肥市所有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刑都是由这个中级法院做主的。

二审被维持原判后,许多法轮功学员不服,还要继续申诉,按照法律是先向二审法院申诉,也就是先向这个中级法院申诉,可他们从来不接法轮功学员的申诉材料。这个法院的大厅里可写着立案率达百分之九十几,近百分之百。当法轮功学员质问他们标榜的立案率时,他们自己也笑了,说怎么可能达到呢。这个法院就是这样阳奉阴违、欺上瞒下的,不折不扣的执行中共的迫害命令。

◎法轮功学员杭霞,曾经屡遭非法关押、迫害。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杭霞被恶人举报,遭绑架被关押在合肥看守所,后被新站分局非法刑事拘留。二零一八年十月被合肥瑶海区法院判刑三年半,并被罚款五千元。杭霞坚持上述,法院拖延。在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被劫持到安徽女子监狱。家属和律师都没有得到通知,也没有经过二审,强行被剥夺上诉权。

◎丁子清,女,八十多岁,只因修炼法轮功,被多次绑架迫害,曾在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被合肥市包河区国保大队和蜀山区国保大队的几十名警察,强行闯入家中,非法抄家,警察抢走大法书和U盘。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丁子清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非法拘留六日。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在肥西县遭绑架,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在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非法庭审,律师辩护无罪,而法院不按法律办事,非法判刑丁子清两年,勒索罚金三千元。

◎法轮功学员高宗华,女,年近八十岁,二零一八年三月四日在合肥市金大塘附近讲真相,被一名便衣恶告,被绑架到合肥胜利路派出所,当晚机智走脱回家,第二天瑶海区警察到高宗华家非法抄家绑架。十一月十五日非法审判,判刑一年,并勒索罚款二千元。高宗华曾在二零一零年被合肥瑶海区法院判刑七年,快八十岁的老人了,还要遭受中共恶党的牢狱之灾,公道何在?

◎法轮功学员李国珍,女,六十七岁,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在肥西县遭人恶告被绑架拘留,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合肥市蜀山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李国珍。不久,在五月二十二日被非法判刑三年四月,并勒索罚金四千元。

◎丁书梅、黄莉萍,二位女法轮功学员,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在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被非法庭审,法庭出示的荒唐理由只是她们为捍卫自己信仰的权益,在小区散发真相材料。律师为两位法轮功学员做了无罪辩护,她们两人也都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法庭最终罔顾事实,在二零一九年八月九日非法判处丁书梅八年重判,黄莉萍五年重判。

◎二零一九年元月二十四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高宗华非法判刑一年,并罚款二千元,高宗华上诉,案子到了合肥市中级法院,二审没有开庭,市中院对高宗华非法维持原判。

◎合肥市六十四岁的法轮功学员章欣宏,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被合肥蜀山区法院非法庭审,被非法诬判三年四个月。这是章欣宏第三次被非法判刑,他在二零零一年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非法判刑十年,二零一零年五月初又被绑架、非法判刑四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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