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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蒙古赤峰元宝山区检察院李秀丽猝死想到的

恶人姓名: 李秀丽
性别: 不清楚
职位: 侦查监督科科长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初,内蒙古赤峰元宝山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李秀丽,在检察院楼道内倒地而亡,四十八周岁命丧黄泉。
侦查监督科是检察院下设的科室,起初叫批捕科,后更名为侦查监督科,承办对公安机关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等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李秀丽没有秉公执法,而是紧随江泽民集团参与迫害,十几年来元宝山区公安局对法轮功学员的构陷案件上报检察院以后,李秀丽一律给定性为刑事案件而下达准予逮捕的批示。李秀丽长期任批捕科科长和侦查监督科科长,至少对三十二名元宝山区的法轮功学员非法下达逮捕令,致使三十多名法轮功学员都被非法判刑,家破人散。

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法轮功学员告诉人们真相、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完全是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也是合法的。李秀丽作为执法机关的人员,又是毕业于法律专业,应该清楚的知道“思想不构成犯罪,刑法只惩罚行为”的普世原则。法轮功及其信仰行为活动,即属思想及表达范畴,不构成犯罪。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然而,李秀丽为了名利、前途、事业,不分善恶是非,忠实的为江泽民集团卖命,拼命的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为此,十几年来邪党给予她极高的荣誉,并委以重任,在名利的诱惑下,李秀丽越发拼命。但是,因为她选错了航向,中年丧命,实在可惜。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12/16/从内蒙古赤峰元宝山区检察院李秀丽猝死想到的-357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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