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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常青居委对大法弟子的处罚决定
山东省济宁市一居民委员会对大法弟子的处罚决定。
关于对“法轮功”练习者的处罚决定
根据上级有关取缔“法轮功”组织的精神,结合我居委的具体情况,经居委研究决定:对今后由群众举报或被有关部门抓住的“法轮功”练习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本人不享受居委的任何福利待遇。
二、本人居住的房屋停水、停电三个月,二年内水、电费的价格按居民的2倍收取。
三、本人的房屋不给办理房产证,不出具任何房产证明,以后在拆迁之中,按无证房处理。
四、停发父母及其他直系亲属二年的退休金,以后不再补发。
常青居委(盖章:济宁市市中区金城镇常青居民委员会) 2000.6.28
http://www.minghui.st/mh/articles/2000/7/10/25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