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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葫芦岛市南票法轮功学员和受害人家属为李秋申诉


南票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票全体法轮功学员及受害人李秋家属
被告:南票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孙凤臣,黄甲街派出所所长代景会、副所长孟祥军、张同光,矿务局高中副校长李德会、书记董杰、干事李宁、杨新华。
案由:私闯民宅、非法搜查、非法搜缴个人财物,侵害和剥夺了局高中教师李秋的人身自由权和信仰自由权等多项基本权利。

诉讼请求:
1、立即恢复大法弟子李秋的人身自由
2、归还全部非法搜缴的个人财物
3、追究违法人员及其授意者的法律责任

事实经过及诉讼理由:

2004 年12月28日上午8时许,南票矿务局直属高中领导给有事请假在家的李秋打电话,谎称学校有事让李秋去学校,随后学校又派李德会、李宁、杨新华3人中途截李秋。到学校后,学校书记董杰与黄甲街派出所两名警察在没有任何理由和未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翻抄李秋办公桌抽屉、卷柜和同屋另两位女同事的抽屉。在没任何他们要找的东西后,把李秋劫持至黄甲街派出所,从李秋身上搜去钥匙、手机等物品,参与迫害的是副所长孟祥军、张同光、李德会、李宁、杨新华等人,

在未通知其亲属的情况下,他们私开房门入室对李秋家楼房及其母亲家平房进行查抄。抄走家电设备2台、书籍、现金等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黄甲街派出所副所长孟祥军、张同光,局高中副校长李德会、干事李宁、杨新华等人严重违反了《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第二百三十八条,严重违反了《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只因李秋修炼法轮功,祛病健身,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并向人讲述了“法轮大法好”,就被关押被抄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李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有享受信仰自由的权利。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孟祥军等人在查抄李秋家财物的时候,应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1式3份,其中1份交给见证人,另一份交给物品持有人,时至今日,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也未见到早应该得到的扣押物品清单。

为什么公安机关在查抄李秋家财物之时,不给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扣押清单?明目张胆地知法犯法?其目的非常清楚,就是一旦他们所掌握的所谓的“证据”不足以把大法弟子李秋送进监狱的时候,给自己留下可做手脚之处。因此,也就不难看出其卑劣行为。

2005 年1月初,公安机关第一次报批捕时,被退回。显然是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迫害大法学员的所谓的“证据”不足,应给以补充,事隔半月,第二次报批捕被获准,公安机关采取违法手段收取所谓的“证据”加害大法弟子李秋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

鉴于被告的上述行为,他们执法犯法,应严肃追究违法人员及单位的法律责任。我们恳请法官伸张正义、为民伸冤,维护人间正道和法律的尊严。

诉讼人:南票全体大法弟子及受害人家属
2005年3月28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