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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李勇军被以莫须有的罪名非法判刑八年,正在上诉
李勇军,男,32岁,住广州市天河区华景新城。2004年4月23日傍晚,李勇军、戴艳红夫妇被天河区610绑架并抄家,被非法抄走所有大法书籍资料及传真机,手提电脑,扫描仪,打印机,切纸机,装订机等工具。戴艳红绝食3个月后正念闯出。李勇军被非法拘禁于天河洗脑班,6月28日被非法逮捕送天河看守所。
2004年9月21日,天河区法院公开庭审李勇军,包括其妻戴艳红在内的八名(法院设限)亲友到场旁听。李勇军比往常瘦弱,说话反应较平常迟钝,并两次当庭说到自己“身心受到很大伤害”、“目前身体状况很差”。
2004年12月3日,天河区人民法院以莫须有的‘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李勇军有期徒刑八年。李勇军当庭表示不服上诉。律师已会见当事人并向天河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式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李勇军自宣判日起绝食抗议,天河看守所挂钩医院广东省邮电医院对他进行灌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