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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祁东县周建平自述他惨遭吊铐毒打、外踝骨变形
我叫周建平,女,45岁,汉族,高中毕业,家住祁东县城关镇新街民政鞋厂家属宿舍,是湖南省南岭化工总厂祁东分厂的职工。
从99年7月20日以来,因我不愿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不愿放弃修炼,遭到县公安局政保股股长贺峥嵘、干警李伟、陈环珠、县城东派出所李亚林等人多次非法搜家、拘留、劳教等,受尽他们残酷的非人折磨与迫害,现将他们具体迫害我的事实控告如下:
2003年3月14日,我与同修去北京上访,途中被警察拦截,铐住押送回祁东县公安局政保股、政保股贺峥嵘、李伟、陈环珠等人,乘机搜走了我身上的车旅费500多元钱。同时在无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撬窗而入非法搜查了我的家,抄走了录音机,随身听和法轮大法资料等,并将我拘留二十多天,罚款四千五百元(没有罚款单)
2000年10月23日,我正在单位上班,被政保股贺峥嵘伙同李伟、陈环珠等人将我从工作单位劫持到公安局政保股,并对我進行了十多个小时的严刑拷打逼供,强制我跪在地上“背宝剑”三个多小时,同时用棍子轮流着拷打。贺峥嵘还用双手卡我的脖子,使我窒息说不出话来,几天后我的喉咙还有疼痛感。因我不配合他们的审讯,他们就以涉嫌邮寄法轮功真象资料的所谓罪名,将我羁押于县看守所,同年12月他们又非法劳教我一年半,送往劳教所,劳教所拒收,又被关押于看守所劳教期满,他们却逾期不释放,还超期关押了一年零四个月之久。
2001年3月9日上午,贺峥嵘、陈环珠等四人,将我从看守所押到过水坪镇派出所,進行特别审讯,公安局姓胡的政委也驱车赶到现场作指示:只要能把口供逼出来,不限任何方式与刑具,同时要过水镇派出所全力协助此案。姓胡的走后,贺峥嵘他们休息了片刻,就迫不及待的進行审讯,贺按惯例问了我的姓名、籍贯、工作单位后,要我交出资料的来源及参与邮寄资料的同修名单,被我严词拒绝,贺就恼羞成怒的一把揪住我的头发,劈头盖脸的打了我十几个耳光,打得我眼冒金星,耳朵鸣响,他一边打耳光,还一边凶狠狠的骂道:“还嘴硬,今天我要打得你求生不能,求死不得……”。骂完后,用脚拼命踢我的双腿,把我踢跪在地上,拿来棍子使劲敲打我两只脚的外踝骨,并用铐子把我的双手一上一下反铐于背后“背宝剑”,还叫人从外面找来两块砖头,在背后把铐子垫起来。我的两只手臂顿感扯裂般的疼痛难忍,这时贺峥嵘见我还不开口说话,就用穿大皮鞋的双脚站在我两只脚的小腿肚子脚板上使劲乱踩乱磨,贺峥嵘大腹便便,体重有一百五、六十多斤,他的全身重量踩在我的小腿肚子和脚板上,踩得里面的骨头“叭叭”直响,剧痛得剜心透骨。不知过了多久,贺打累了,退一边休息去了,陈环珠又冲上来暴风骤雨般的打了我一顿耳光,我被他打得当即吐鲜血,鼻青眼肿,他又拿起棍子使劲敲打我的肩骨,手臂,手腕,手背,背部,臀部,脚踝骨等处,一边打还一边污言秽语的乱骂,直到吃晚饭时,他们才住手,把我铐住吃饭去了。
晚餐后,他们又继续审讯,一个绰号叫“冬瓜皮”的警察问我:“现在想清楚没有,说不说?”“我没有犯罪,没啥可说的。”冬瓜皮一听跳起来抡起胳膊就打了我几个耳光,贺峥嵘则凶形毕露的说:“看来她今天的苦头还没吃够,还不老实,你们派出所的谁马上去找根绳子来,把她吊起来打。”一个警察立即找来了绳子,他们将我的双手用活动铐子反铐于背后,用绳子把铐子套住,吊在窗框上,双脚尖离地,全身重量都落在手腕上,而活动铐子一动就越卡越紧,他们不是用铐子吊住我就算数,而是惨无人道的拿着棍子互相轮流着拼命抽打我的关节部位,双脚小腿的当面骨头及膝盖部位,由于抽打晃动的厉害,手铐深深的勒進了一双手腕的皮肉里。不知吊打了多久,我被吊得大便失禁,浑身汗如雨下,头发都被汗水浸湿透了。
大约两个小时后他们才将我放下,放下后又将我按跪在地上,腰腿要伸直,两只手也要手心向下平行向前伸直,稍微有一点弯曲就用棍子打,最后一直毒打折磨我到深夜一点多钟才罢休。他们打人打累了上床休息了,却将我强行按跪在他们床前,双手分别吊铐在两只木沙发椅上,不准睡觉,叫冬瓜皮拿棍子看守我,发现我闭上眼睛就用棍子打脑袋。第二天早上他们起床后才把我铐到隔壁的审讯室去,早餐后继续审讯。就这样他们夜以继日的残酷非人的折磨了我六天,于3月14日晚上将我送回看守所。回到监房内,同监的人发现我被打得体无完肤,浑身上下全都是青紫色,脸、鼻、眼青肿得面目皆非,两只手背、手腕、两只脚背,踝骨紫胀得宛如一只大馒头一样,左脚脚背还被贺峥嵘踩磨得鼓起了两个紫色大血泡。现在我的右脚外踝骨已被他们打得变形了。
贺峥嵘他们这种滥用职权,执法犯法、践踏法律的行为,严重的玷污了法律的尊严,更有损于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触犯了《刑法》247条、238条、245条和274条的规定,构成了“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及“敲诈勒索罪”。
2000年7月18日上午,城东派出所警察肖峰到化工厂找我谈话,他说:“你的家住城东派出所管辖范围之内,又到“7.20”了,我们派出所警察每人分管一个法轮功学员,不准他们進京上访,谁看管的人進京谁负责任”。我是属肖峰看管的对象。他问我还炼不炼法轮功,我肯定的告诉他,我要一修到底,谁也阻挡不了。肖峰看我态度坚决,怕我進京,就回派出所把所长李亚林找来,李亚林一到化工厂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就将我劫持到城东派出所,尔后在无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翻箱倒柜非法搜查了我的家,抄走了我的随身听和炼功录音带等等。这是什么行为?是一个人民警察的职权和应该所为的吗?最后他们给我扣上“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把我送到拘留所,非法拘留我四十多天。我在工作单位上班,无辜被他们劫持到派出所,何谈人身安全?自由何在?难道正常的上班也是扰乱社会秩序吗?在善良的大法弟子家胡作非为是人民警察的形象吗?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刑法》245条,238条,构成了“非法搜查罪”和“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