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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泰来监狱卢玉平的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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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大兴安岭地区纪检委曾对我成立专案组,对我在社会上和单位工作的所作所为进行全方位调查,最后由大兴安岭地区地方税务局局长梁兴中向我宣布调查结果,说我“……多年来在税收战线上,没贪污一分钱,没有一件勒、卡、要、报等违纪行为”。税务局韩局长到看守所看望我时流着眼泪说:“卢玉平是一个难得的好干部!”审判长也对我说:“你没有民愤”。

那么,象我这样的人应该在社会上,在工作岗位上做更多有益的事,而办案人却说:“你不说出‘不炼了’这仨字,就找个理由判你!”果真给我扣个“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然而连犯罪的动机、行为、后果都没有,强加给我的也行不成有机的链条。释放仅两个多月又对我非法抓捕强判14年,更是叫人莫名其妙。这样的非法强判又怎么能经的起历史的验证!应该有我运用不干扰不影响任何人的方式做个好人的权利。谁诱惑或强制我做不真不善不忍的人,我绝不去做,谁以参与政治为理由迫害法轮功也是根本达不到目地的。我已声明退出中国共产党组织。

事实证明,我这个大法弟子,在任何环境中都是一个好人。由此可见,法轮功是清白的,李老师是清白的,法轮功根本不是X教组织,既然不是X教,就无从谈及“破坏法律实施”,从而判我“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不成立的。

2.刑讯逼供

2002年5月19日上午9时许,我去加格达奇进行申诉,随别人入楼房后,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抓进加格达奇区看守所,值班管教员王华在值班室对我搜身,从我衣袋里搜出二百二十元零几角现金,开票入帐。随后进来几个穿便衣的人又搜了一遍,然后强行将我带到最里边的审讯室,用手铐将我双手反铐在铁椅上,双脚和身体也被固定在铁椅上,穿着单衣,鞋被脱掉。我问他们的身份和姓名,他们隐瞒不讲,一个约40岁小个子的人盯着我说:“是我们审问你,还是你审问我们?我们是省厅的,专搞肉体折磨的”,(后期据说他们是“嫩江九三”农场公安刑警)他拿出一张照片指给我说:“这个人杀了公安局长的两个孩子后跑了,你认识不认识?”我看了说“不认识”。

随后他们在一个约有50岁的麻脸人的指挥下,对我进行肉体摧残和人格侮辱:三角带做的皮鞭、皮腰带、鞋底、香烟、白酒、铁椅子、手铐、拳脚等劈头盖脸,打昏迷了就用凉水浇醒再打,再从铁椅子上把我解下来,几个人按住我的头,手和脚,扒光衣服,用皮鞭、腰带等狠抽我的后身,皮腰带几乎都打断了。然后再反锁在铁椅子上狠砸手铐,狠打后背,手背和脚背,手背肿高了就解下来,几个人按在桌面上狠狠地揉,而后再反锁在铁椅上,我的呼吸急促、困难。小个子说:“他们这工具不全”。

麻脸人点燃两支“555”牌香烟强行插进我的两个鼻孔里,这时我见到大兴安岭松岭区“610”办公室主任董伟在场,他让我说清“释放这些日子,每天都在哪了”。很快两支烟“吸”没了,小个子奸笑着说:“吸的还挺快,接上接上”。随后我的鼻孔又插进两支。他们拿来瓶装白酒,撬开我的嘴,将瓶口插进我的嘴里给我灌酒,他们嘴里骂着嚷着:“叫你破戒!”同一迫害手段,他们不止一次的反复使用,参与人员由五、六个人减到三个人,麻脸人,小个子和一个30多岁的高个子年轻人,三个人轮番折磨我,连他们吃饭时都另外安排两个人顶替。

有时我清醒能说话时,我就劝他们别这样待我,善恶有报,我是一个说真话、办真事、做事对的起良心的好人,你们不该这样执法犯法,亵渎法律、做伤天害理的事,他们有时听有时不听,那个大个子年轻人,在另两个人不在时,向我承认他做的不对,可是另两个人一到场,他又参与迫害我,他们上午10时到半夜零时;连续对我身心摧残长达14小时,麻脸人见我没任何口供,最后咛嘱值班管教员王华说:“把他送进死刑管号”。上来两个人把我拖了进去。第三天,那个小个子和那个大个子又来提审我,遭到我的拒绝,值班管教员张臣和姓纪的管教员上前阻止他们说:“人被打成了这样,别审了”。

我以绝食抗议这种非人道的刑讯逼供恶行。我多次通过当班管教员找检察院驻所办公室人员,准备反映刑讯逼供一事,均被推辞,理由是“剩一个人不能接待”,“忙”,“不在”等等;第八天,王医生和董所长查看了我伤势,董所长面无表情,一言不发,示意王医生给我强灌流食(高浓度食盐和少量奶粉),近二十天时,在我不断要求下,检察院驻所办公人员,一男一女,女的叫王X兰,他们查看了我的伤势,以我先恢复进食为条件,再受理刑讯逼供一事,待我恢复进食后再找他们时,均以各种借口推辞不见,在死刑犯管号里,我的存款被死刑犯吃光,在我坚决拒绝死刑犯的进一步索要和人身摧残的情况下,后来给我调了监室。

3.我的法定权利被直接或变相剥夺

如:发给我《委托辩护律师协议书》,家里也为我请了律师,可得不到安排会见的通知,开庭时也不通知家属和律师到庭,我当庭向审判长提出此事,审判长当庭回答说:“你的家属和律师工作忙,不能到庭”。后来,我家属告诉我说:“他们根本没通知”。

再如,开庭后,问我上诉否,我提出上诉,可我多次向值班管教员索要纸和笔,回答是“等着,我请示请示”。然后则无声无息。上诉期只剩下一天时,同监室一位气不公的人为我找来一个小油笔芯,我利用一审判决书的背面写了上诉状。第二天审判长在窗口问我:“上诉书写了没有?不写就等于放弃”。我拿出来递给他,值班员王华见状责问一句:“谁给你的笔”?

4.判决证据不足,程序非法,出现非法伪证

我没有“洪奎”这一化名,庭审中公诉人(加检刑诉[2002]69号)也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实,判决(加刑初字[2002]第88号)说我“租楼房”“有钥匙”并“藏匿”了什么人。我在庭审和上诉中否定了这些说法,并提出在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附有我照片的租房证据是假的,是非法伪证,中法裁定“(2003)刑一终字第一号”又改说我“与其他三被告人租住楼房”有“该楼房钥匙”,可是这“三被告”是何人?证据何在?事实上,判决和中法裁定中就、提及的“被告人”我都根本不认识,也没“租住楼房”,更没有“该楼房的钥匙”。庭审中公诉人关于“头目”、“藏匿”的举证含糊不清,指代不明,牵强附和,强加于我,实属有罪推定。

我对取证手段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一是公诉人提及的证人(董X刚)我不认识,再者我也不是“头目”,谁想在法轮功里当“头目”指手划脚,发号施令,那他是由于执著心或其他目地造成的一种迫害法轮功的行为;三是我根本没“藏匿”过什么人;四是证据不足;五是我没有使用过除自己姓名外的其他名字。判决中说我“供诉”了什么,如有这方面的材料都是假的,伪造的。我从被捕到现在也没有任何“供诉”材料,包括五次提审,第一次提审,他们搞刑讯逼供,没有一字“供诉”材料;第二次提审遭到我的拒绝,没材料;第三次提审强行我按手印,遭到我拒绝,没材料,我的右手小手指被对方使用的铁器卡破流血;第四次提审因迫害所至,气喘、抬不起头来,说不出话来,他们只有浇凉水;第五次是上诉后中法提审,根本也不和我谈什么,一个女的问我“是不是大法弟子”,我说“这与本案有何关系”?他们也不说什么,来了三个人,其中两人连座位都没坐,很快就都走开了,前后不到3分钟,没有任何材料。审判长在庭审刚开始,让我说话时告诫我:“说话时慢点说,看记录员跟不上”。我对庭审材料拒绝签字。我不但从来没有写过诋毁法轮功的材料,也从未有过类似的签字,因为法轮功都是教人往好里做,没有什么可指责的。

对我的庭审也是非公开性的,二十多人参加,并且审判长取消了我最后的陈述权,我除了提出辩护律师问题,还当庭提出曾被刑讯逼供问题,审判长则闭口不谈。我有理有据的辩护换得一句“不予采纳”。

我问身边的陪审员:“给我判的罪名怎么解释?”他回答说:“不知道”。我又问另一名陪审员,他是我读大专时的同学,他回答说:“整个起诉书的内容就是对罪名的解释。”审判长给我送判决书时我问他:“为什么给我判14年?”,他回答说:“好几个政府在管着我呐”。这位审判长说的话与我第一次被判刑时审判长的话有惊人相似之处:在我2002年2月22日释放回乡后,除访亲问友,我还按程序到法院、检察院、区委、政法委、公安局、“610”办公室、纪检委、信访局、原工作单位等部门进行走访申诉,在与当初审我的翟审判长交谈过程中,他说:“当时我背后确实有外来因素干扰我(执法),说良心话,你不够判三年,最多判一年或判缓期,根据当时的形势也就是判个教养”。我找当时检察院办案人谈话,我问他为什么在起诉书中用文字害我,说我把银行单位制定的不让职工习练法轮功的文件“偷着复印后传给了别人”。因而判我“泄露国家秘密罪?”这位办案人却忙从兜里掏出一沓百元面额的钞票递向我:“生活上有困难来找我”。然后借故有人找他上饭店走开了。……

综上所述,我作为当事人,以事实为根据,充分证实了法轮功根本不是X教组织,罪名不成立。进而,判决所列案非我所为,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的时间和条件,判决和中法裁定也没有充分合法的证据认定。况且,办案中对我非法刑讯逼供,审判违背法律程序,不但不公开,而且审判长当庭谎称我的家属和律师因工作忙而“不能到庭”,从而阻止我的辩护人依法参与,使我应有的权利受到侵害。庭审时出现“记录跟不上”,取消我陈诉权等不正常情况,判决后阻挠我上诉,甚至不惜以伪证定案,——这一切非正常行为,足以说明此案判决、裁定卷宗严重失真,是一桩经不起推敲的非法错案。

以上就是我申诉的全部内容,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所站角度和认识存有一定的局限性,对问题的阐述以及文字表达等难免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敬请法律部门依法调查核实,予以公正的裁决为盼。

我的申诉要求:对我无罪释放。

申诉人:卢玉平

2005.5.18于泰来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