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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江县法轮功学员的人权受到严重侵害


关于罚款问题

据了解,马坝地区法轮功学员因上访在拘留期间被罚款的有:沈细3千多元,杨青青5千元。我们不知道公安机关的这种处罚种类是什么?依照哪条法律法规?很显然,根据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公安机关这种罚款行为是非法的,应依法返还给受害人。

关于扣押上访群众身份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9条、第10条规定,上访群众的身份证不属收缴、扣押范围。如今,我们这些法轮功学员因上访均被非法扣押身份证几个月了,广东韶关市曲江县公安局仍未有发还的意向,从而造成了我们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诸多不便。

关于部分法轮功女学员在看守所被体罚一事。

据了解,去年马坝部分法轮功女学员在曲江县看守所拘留期间,因为坚持炼法轮功,被看守所干部用手铐、脚镣铐住进行体罚,虐待长达数日,有的长达十五日,有的还将手与脚铐在一起,饮食起居极为不便,行走困难,身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这些学员有:张念芬、徐永钿、黄细娇、张丽丹、钟海玲(医生)、杨青青、张云珍、邓淑芳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其他手段剥夺或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还有马坝第一次抓进去的法轮功女学员13人全都被拷打,逼着我们向他们下跪,我们拒绝,因为我们既没有犯法,又没有做坏事,为什么要对他们下跪呢?所以个个被拳打脚踢,惨遭毒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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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法律、法规并未赋予看守所(拘留所对一般被拘人员进行使用戒具体罚的权力,法轮功学员因为炼功,这远远达不到法律规定使用戒具对象的标准。然而曲江县看守所对部分法轮功女学员使用戒具进行体罚虐待的做法是违法,也是不人道的,严重侵犯了《宪法》、《妇女法》赋予妇女的人身健康权,是严重的人权问题(真令人深思!)

关于汪、黄、钟停职问题。

去年10月份,汪伟斌、黄永林和钟海玲医生三名在职干部,因先后前往北京上访而被非法处以十五天拘留,随后停职审查,至今仍未恢复应有的工作待遇。而且,在这几个月里,他们失去了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权利---要不时地向单位公安报告他们的“行踪”,不是罪犯甚似罪犯又不如罪犯,因为罪犯的吃饭问题可由政府解决。但是,组织上的这种处理方法和这种待遇,在《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干部奖惩规定中难以找到依据,令人困惑!

关于汪伟斌同志被刑事拘留问题。

去年10月份,汪伟斌被非法处以十五天治安拘留,拘留期满后的13天,即11月25日,曲江县公安局以其有“利用邪教组织对抗法律实施罪”的违法活动为由,将其刑事拘留,27天后即12月24日,因事实不清、查无证据,将其本人释放,公安解释说取保候审。本人认为,曲江县公安局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刑事法律规定,具有极大大违法性,随意性,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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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综上所述,曲江县公安局对汪伟斌同志的取保候审也应依法予以解除并消除影响。

关于公安抄家搜书问题。

去年7月下旬以后,曲江县公安局以上级指示为由,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派人擅自闯入法轮功学员家中,搜查法轮功书籍,有的学员家中曾遭到公安人员多次非法搜查,其中曾被非法抄家搜查的学员是邓云兰、张旭如、沈细珍、林满姬等。公安部门这种“执法犯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住宅权和财产权,也影响了公安机关公正执法形象。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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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inghui.cc/mh/articles/2000/6/3/12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