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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犯法,践踏法律


2005年9月22日下午一时左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门口打出了所谓的宣判公告。

一时四十五分,在101法庭以莫须有的罪名对大法弟子陆伟栋进行非法的二审判决;在大法弟子正念的场中,审判长沈行恺底气不足,匆匆照本宣科,维持一审原判而草草收场。

辩护律师在二审辩护词中明确指出此案是一起错案,上诉人陆伟栋是无罪的。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使无罪之人不受法律追究,再次作出补充辩护意见,强调指出:所谓证人的主观猜测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并根据“只有口供,没有其它证据印证的,不能将口供作为定罪证据”的原则,另一人的供词不能作为上诉人犯罪证据,坚持一审辩护意见正确。上诉人陆伟栋也曾以绝食抗议一审的错误判决。

然而,上海第二中级法院一意孤行,置法律道德于不顾,助共为虐,罗织罪名,迫害法轮功,在司法界再次扮演了罪犯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