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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武陵區公安分局原副政委顏愛武因受賄罪被判刑十年

惡人姓名: 顏愛武
性別: 不清楚
職位: 副政委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二日,常德市武陵區原區長黃理清受賄案,經湖南省澧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其妻武陵區公安分局原副政委顏愛武,作為該案共犯,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兩人上訴後,於二零零五年四月遭常德市中級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經查明,一九九九年三月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顏愛武以購買火車站大市場門面和送小孩出國留學為由,先後六次索取和收受董某賄賂人民幣40萬元、美元5000元(顏愛武後告知黃理清)。

董某所送的賄款成為法院給黃理清夫婦定罪的主要罪證,顏愛武的貪婪與對利益的攫取,不僅葬送了丈夫的未來,也把自己親手送進了監獄。而這也是其與丈夫雙雙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現世報應。

結語

“邪不勝正”是人類社會永恒不變的真理。所有對法輪功學員所犯下的罪行,終將受到天理與人間法律的懲罰。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主要幫兇:原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原軍委副主席徐才厚、郭伯雄、原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原公安部副部長兼迫害法輪功的領導小組組長李東生等高官,在反腐中先後落馬、入獄。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從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開始,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去除了舊規定中因執行上級命令而犯錯可以不追究警察責任的條款。新規定中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日,《人民日報》同一版面連續發表三篇有關中國信仰問題的文章。文章稱,“我們必須牢記,對宗教信仰不能用行政力量和鬥爭方法消滅”,並提出“要一切著眼於群眾和尊重人民的自主選擇,就要確定並認真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禍福無門,唯人自召。君子不立於危墻之下。衷心希望中國大陸各級黨政官員與各級“610”、公檢法司的人員能審時度勢,理性思考,吸取文中人物的教訓,為自己與家人著想,守住良知底線,不做江氏幫兇與替罪羊,將功贖罪,切實遵照現行宗教政策,維護百姓信仰自由與合法權益,擁有一個光明的未來。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9/22/湖南常德市迫害法輪功的官員遭惡報案例-335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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