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聯系我們

大法弟子遲玉蓮在大連市姚家拘留所被迫害致死

惡人姓名: 南關嶺姚家看守所惡人, 紀某, 周水子派出所惡人
受害人: 遲玉蓮

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淩水鎮王家村大法弟子遲玉蓮在大連市姚家拘留所被迫害致死。事情經過如下。
2001年5月29日下午遲玉蓮在家中做飯,淩水派出所紀某帶領周水子派出所警察闖入,將遲玉蓮雙手銬住,扔在床上,搜出一些書及資料後將其拖上警車(上車時連鞋都沒讓穿),當時有很多群眾圍觀,非常憤慨並紛紛指責。遲玉蓮的丈夫堵在警車前,不讓警車走,但仍被拖開。第二天警察將遲玉蓮送往姚家看守所。6月5日下午4點,其丈夫接一電話,詢問遲玉蓮有無心臟病史,家屬回答:沒有。電話又說:遲玉蓮突然昏到,懷疑是心臟病,已送醫院搶救,家屬又問:可否探望?電話稱:你明天上午到拘留所來一趟。第二天家屬到拘留所後,被某所長告知其妻已於昨晚6點左右在送往新世紀醫院搶救途中死亡(未出示任何證明)。家屬要求看一眼屍體。拘留所稱必須同意做屍體解剖,否則不許見屍體,而且須簽字,因為做屍體解剖是法律程序,你簽不簽字我們都得解剖。其家屬被騙簽字後,當家屬面做了屍體解剖,其家屬發現屍體手腕處有很深的手銬印,由於當時過度悲傷沒有仔細看下去。隨後屍體被拘留所保存,在火化前不許家屬自行處理,目前屍體仍停放在拘留所。(按有關法律規定解剖需經家屬同意,屍體由家屬自願處理。)

遲玉蓮一家三口生活困難,但身體健康,為人善良,左右鄰居皆有目共睹。當周圍鄰居得知其死訊後,均提醒其丈夫要查明死亡原因後才能火化,以求能為死者討個公道,其家屬曾找律師詢問能否幫助上訴,律師回答:凡與法輪功有關的上訴案件法律一概不受理。遲玉蓮有一10歲男孩,晚上常哭著向爸爸要媽媽,父子倆只有抱頭痛哭。

我們將繼續調查這一事件.

http://www.minghui.cc/mh/articles/2001/6/11/12003.html

我們的好同修遲玉蓮

【明慧網】在明慧網看到了我們的好同修遲玉蓮被看守所管教迫害致死,由此我們更加看清楚江澤民集團的邪惡已到“登峰造極了”,也更堅定了我們“助師世間行”的正念,“用理智去證實法、用智慧去講清真象、用慈悲去洪法與救渡世人”,徹底清除邪惡。

遲玉蓮是2001年5月29日下午4時許被送進大連看守所8-6間。

這時她已絕食2天,來到後向室人說:“我已絕食2天,用事實來證實法輪大法是正法,哪怕用我的生命來維護這個大法!”她背誦了師父的《洪吟》:“生無所求,死不惜留;蕩盡妄念,佛不難修。”

當看守所管教得知遲玉蓮絕食,在第2天早上就給她進行了從鼻眼到食道插管灌食行為!使她疼痛難忍,每次回到房間,總要吐好多血,連灌了5天。第6天灌食回來後,她渾身難受,頭痛難忍,發高燒,不得不躺在地上。房間裏的那些刑事犯還惡語說:“你還是學大法的,就這麼點難就受不了,就不要絕食了。”這時遲玉蓮從地上爬起來,以慈悲的語氣說:“這部法你們是用人的想法來談,那你們永遠也不會明白。我是用我的行為,來向世人講清‘法輪大法好’、‘法輪大法是正法’的事實真象。他們對我灌食,是對我人格侮辱,人身侵犯,你們非但不制止邪惡,反而縱容邪惡來指責我,你們的良心哪裏去了?”我聽到後,心裏非常佩服她。她這幾天常和我說,我們作為大法一粒子,時時處處都要發揮一粒子的作用,堅決不配合邪惡

在第7天的晚上,遲玉蓮與我交談了她個人的修煉過程,也正象明慧網上登的事情。最後她說,我再也不能配合邪惡了,因為這幾天它們給我灌食太輕松了,就“沒完沒了”地鉆你放任的空子,我明天(也就是6月4日星期一)堅決不配合邪惡,要抵制邪惡。

星期一早上,管教孟軍將她帶走灌食。

遲玉蓮邊走邊向管教洪法,講清真象,不要再迫害大法弟子,停止非法關押大法弟子。在灌食間她與4名男管教說,你們再不要對我灌食,你們這是侵犯人權,你們永遠也灌不進去。4名男管教就非要灌食不可,並殘酷折磨迫害我們的好同修遲玉蓮。當管教將遲玉蓮送回時,我看到她已是精疲力竭了,頭也擡不起來了。這時管教(女)還不肯放手,給遲玉蓮帶上刑具,限制人身自由。(將手、腳銬在一起,坐不直,躺不下,拉尿都在炕上)在酷刑2天裏,她頭擡不起來,渾身無力,大便失禁,而邪惡管教卻叫同室的刑事犯要“好好看管”,那些刑事犯(12個)便失去心態,遲玉蓮大便失禁,犯人們不讓我們接屎尿,我們沒有聽,照顧她;她坐不直,而那些刑事犯就是要她坐直,就這樣百般折磨。終究她絕食8天,再加上邪惡管教和刑事犯的折磨,她的生命處於垂危狀態,邪惡管教怕真象暴露,趕緊將其送走,說是送醫院搶救。從此以後我們再也不知道遲玉蓮的情況。

當我出來後,看明慧網資料時,得知遲玉蓮已為護法兌現了她生前所說的誓言,她真的做到了“生無所求,死不惜留。”

我將暴徒們迫害大法弟子遲玉蓮的事實揭露出來,就是讓世人都知道:這就是被大赦國際評為“人權惡棍”的江澤民和他的幫兇對大法弟子的迫害。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1/7/14/134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