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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弟子姚永春被非法關押在長春市第二看守所
長春市朝陽區大法弟子姚永春被非法關押在長春市第二看守所,看守所不法人員不讓家屬接見,不讓送衣物等,第一門衛室惡警說:得在看守所這買衣服鞋等,就不讓送進去。這就是明著敲詐勒索。
2006年10月9日晚間10點多至11點多,長春市朝陽區樂山鎮派出所惡警姜強(所長)、劉占軍等邪惡之徒偷偷摸摸跳進入大法弟子院中,強盜般闖進屋中,綁架了姚永春夫婦及楊志潔夫婦。姚永春當時只穿襯褲和襯衫,光著腳穿著拖鞋。
在非法抄家過程中,惡警姜強對姚永春和他的妻子大打出手。姚永春說:“你們怎麼連50多歲的老太太也打!”惡警姜強一邊罵著臟話,一邊沖過去將54歲的姚永春打暈倒地,還不停毆打,姚永春被打的滿臉是血。
惡警將姚永春夫婦劫持到樂山鎮派出所繼續無人性的迫害,不讓睡覺,當時外面氣溫很低,惡警將窗戶打開凍大法弟子。姚永春的妻子被打得抽搐,倒在地上口吐白沫。惡警竟嚎叫:你往地上吐就讓你舔起來都吃了!
10月10日是入秋以來最冷的一天,姚永春的家屬早上去派出所要人,被拒在門外,姚永春80多歲的老母親被凍的渾身發抖,邪惡之徒仍不叫接見,連衣服都不叫送。姜強、劉占軍等惡警還隔著門破口罵臟話。後來老太太實在凍的頂不住了,就被家人背走。
10月14日,家人才知道,惡警把姚永春非法關押在長春市第二看守所。
長春市樂山鎮派出所 電話:0431-5030667
邪惡所長:姜強
惡警劉占軍
長春樂山鎮大法弟子姚永春半夜被綁架的經過
二零零六年十月九日晚間十點多,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樂山鎮大法弟子姚永春夫婦被當地派出所惡警所長姜強、劉占軍等邪惡之徒於深夜綁架並非法抄家。
當時大部份村民已經入睡,他們將車開到路口,不開車燈,偷偷摸摸跳墻進入姚永春家院中,當時姚永春夫婦已經睡著,惡警一邊敲窗喊開門,說有人叫他們來這的(謊言借口,想掩蓋他們罪行)。一邊強盜般非法破門而入,闖進屋中。
進屋後,惡警所長姜強不叫姚永春夫婦動。然後就要翻東西說搜查!叫囂到:你們別動!老實呆著,動我就槍斃了你們。
姚永春對他們說:你們有什麼法律證明,憑什麼闖進來搜查!
惡警姜強破口大罵,跳到炕上向櫃翻去,姚永春想叫他拿出搜查證件,可姜強明知自己在非法抄家的同時,將姚永春甩到炕下,並惡狠狠的把五十四歲的老人摔倒在地,姚永春的臉直接摔到地板磚上,當時大叫一聲半昏過去,半天沒喘上一口氣。
這時候,姚永春的妻子見自己的丈夫被打昏,忙去抱住姚永春的頭,哭著說,你們想把人打死啊!姜強惡狠的說:你別動!邊破口大罵,邊將老太太扔到炕角,惡警劉占軍沖上去,推倒老太太,也叫囂道:別動!老太太想去看被打壞的丈夫,想要起來,都被邪惡之徒劉占軍用力推倒在一邊。這時,姚永春勉強要起來,對惡警說:你們怎麼連五十多歲的老太太也打!剛想阻攔這群土匪強盜般的“人民警察”非法抄家。可沒等站起,惡警姜強又是拳打腳踢,把姚永春打的滿臉是血。還掐住姚永春,當時這位五十四歲的老人疼痛的無力慘叫!
就這樣,邪惡之徒仍繼續施暴,用硬的黑尼龍寬帶把老倆口狠狠的捆綁起來。(身上都留下了紫色的傷痕)接著,惡警姜強肆無忌憚的開始亂翻起來,非法抄家。搶走現金不詳,兩臺錄音機,一臺MP3,皮包等物品,還將家門的鑰匙也搶走。
接著,將這對老夫婦強行綁架,在寒冷的夜晚,不叫老人穿衣服,不叫穿鞋,姚永春當時只穿襯褲和襯衫,光著腳穿著拖鞋。他們還騙說:車上有好幾個呢!可根本沒有人。他們連大法弟子告訴兒子一聲都不叫,甚至連鄰居都不讓告訴,偷偷摸摸怕他們的惡行曝光於世。然後強行將二人非法劫持到樂山鎮派出所,繼續無人性的迫害。
由於外面氣溫很低,他們將窗戶打開凍大法弟子,不叫睡覺。大法弟子對惡警說:你們知道冷,穿厚衣服,穿旅遊鞋。他們就恐嚇,不叫說話,還躲出去取暖。惡警姜強等邪惡之徒見沒有什麼把柄,就把不是姚永春的書籍擺放到一起,拍照,制造偽證,非法強加罪名。他們真是什麼邪惡的手段都使。然後逼迫姚永春簽字,不簽就打,後來它們按住姚永春的手強迫在偽證上簽字。還叫不識字的老太太按簽字,惡警姜強見她不會寫字,就拽住老太太的頭發,往起使勁提,大把的頭發被拽下,給老太太拽的差點暈過去。
姚永春的妻子被打的加上驚嚇恐嚇的抽搐倒地,口吐白沫。惡警劉占軍在這時候還嚎叫道:你往地上吐就讓你舔起來都吃了!
十月十日早上,天下著秋雨,是入秋以來最冷的一天。姚永春的家屬去派出所要人,多次被拒在門外。八十多歲的老母親被凍的渾身發抖,這樣,邪惡之徒仍不叫接見,寧可叫老人凍死,還隔著門破口罵臟話,他們連八十多歲的老人都不放過,真是邪惡至極。後來老太太堅持不住了,就被家人背走。
這時候,惡警姜強打著上長春開會的幌子,將姚永春暗地綁到車上,指使惡警們拿著電棍恐嚇家屬。從後院開車繞出門外,非法將大法弟子姚永春劫持到長春市第二看守所繼續迫害。至今未通知其家屬。
姚永春妻子被迫害的身體極度虛弱,家裏種的蔬菜無人收管,屋子一片狼藉,飯菜都長了綠毛。
http://minghui.cc/mh/articles/2006/10/28/1412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