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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犯法,踐踏法律


2005年9月22日下午一時左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門口打出了所謂的宣判公告。

一時四十五分,在101法庭以莫須有的罪名對大法弟子陸偉棟進行非法的二審判決;在大法弟子正念的場中,審判長沈行愷底氣不足,匆匆照本宣科,維持一審原判而草草收場。

辯護律師在二審辯護詞中明確指出此案是一起錯案,上訴人陸偉棟是無罪的。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使無罪之人不受法律追究,再次作出補充辯護意見,強調指出:所謂證人的主觀猜測不能作為定罪的證據。並根據“只有口供,沒有其它證據印證的,不能將口供作為定罪證據”的原則,另一人的供詞不能作為上訴人犯罪證據,堅持一審辯護意見正確。上訴人陸偉棟也曾以絕食抗議一審的錯誤判決。

然而,上海第二中級法院一意孤行,置法律道德於不顧,助共為虐,羅織罪名,迫害法輪功,在司法界再次扮演了罪犯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