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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大法弟子劉明輝的申訴書


我叫劉明輝,男,25歲,漢族,初中畢業,家住吉林市豐滿區,二道鄉蘇相村三社,社員。

今年七月份,我和我的家人(父、母、爺爺)連續遭到不法公安警察及610人員的迫害、恐怖威脅。我與父母被逼過著流離失所的生活。

2004年,我國政府將“保護人權”寫進憲法,司法開始整頓處理公、檢、法內部違法、違規現象,開展為期一年(2004年5月-2005年5月)“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益犯罪案件”的“五大類案件”專項活動等一系列健全法制、保證人權的舉措。(五大類包括:(1)瀆職造成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案件;(2)非法拘留、非法搜查的案件;(3)開導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案件;(4)破壞選舉,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案件;(5)虐待被監管人的案件。)這是國家貫徹依法治國的方針,完善與健全民主與法制的大好事。為了配合這一專項活動,我做為一個國家公民,有責任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當地公安局、派出所對我及我的家人各種迫害和侵害、剝奪我們基本人權的違法犯罪事實。因我父母多次申訴未予回復,故我本人再次向你方提出申訴,希望早日給予合理、公正的答復和解決。

現將當地豐滿公安分局曹建國、二道派出所民警許振鋒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的違法犯罪事實控訴如下:

2004年7月19日晚8時許,二道鄉政府機關幹部和二道鄉派出所警員,來我家強行搜查,我們沒讓他們進院,過程中許振峰叫喊:“少他媽跟他廢話,就他欠揍!辛哥(辛德臣),上!”而後又說些下流話,威脅恐嚇,企圖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闖進院內。十多分鐘後,找來了吉林市豐滿區公安分局副局長曹建國,在曹的命令下,警察在無任何搜查證明的情況下,蜂擁而上,跳墻入院,砸壞所有的鎖頭,踹壞窗戶,跳進屋內翻、砸、搶,在翻的過程中,惡警許振鋒用手電打我母親,打倒後又踢又踹,我父親上前阻止,也被打倒。他們搶走我家現金500元,大、小錄音機3臺,摩托車1輛(125型,3月末買的新車4000元)和一些大法書、講法光盤、錄音帶、大法資料等物品。在打、砸、搶時曹建國說:“你們怎麼整都行,死幾個人算個屁事,我頂著!”過程中,曹用兩手來摸我母親的兜。到晚上11點離開,臨走時還將我家果樹上的果子摘走不少,並折壞不少枝葉。整個過程3個多小時,圍觀群眾上百人,大家敢怒不敢言,背後紛紛議論這幫警察就是“有證”的強盜、劫匪。

我父親於2004年7月21日去市人大上訪,後轉豐滿區政法委。政法委的主任說:“你要是不煉法輪功了,寫個保證,我可以給你們解決,把錢、物、車返還,還可以處理打人的警察。要是還堅持煉,那打就打了,搶就搶了,都屬於過激行為。你們認為不行就上告吧,我管不了。”

由於我父母的上告惹惱了曹建國,他揚言把我們一家投入大牢蹲一輩子。
2004年8月4日,早5-7點,警察再次來我家翻,家裏只有爺爺一人(74歲,腦血栓後遺癥、小腦萎縮、腦梗塞、心臟病、不會說話,腿不好使),9點又來搜,晚10點又來一次,一天來三次象瘋了一樣搜人。

8月5日6-7時,再次來到我家,恐嚇、逼迫老人。就這樣三個警察押著被嚇得哆嗦成一團的老人到我姑姑家翻人。這一天來了三次。

8月6日晚10點又來一次。三天共七次闖進我家翻人。無理的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憲法》第十一條)

我們法輪功學員都是努力要求自己做一個好人,信仰真善忍宇宙法理。而且我母親修煉前患有心動過緩,我患有頑固性牛皮癬,都是修煉後好的。修煉十年我和我的父母沒吃過一粒藥,在大法中我們都是親身受益的。

“信仰自由”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並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公安人員擅自闖入我的家中,搶走個人財物,搜查大法書籍,這種執法犯法的行為,嚴重地侵犯了公民住宅權和財產權。因為:

(1)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所有權”。法輪功的書籍有出版書號,有合法的版權登記號,不是非法出版物。在有關部門宣布“非法”前,公民個人購買的法輪功書籍理所當然是我個人財產,任何人無權予以收繳;另外,從我家搶走的錢、財均屬於我個人勞動所得,也是應該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

(2)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有緊急情況,具有逮捕證或拘留證的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曹建國等人對我家的搜查既沒有搜查證,也沒有逮捕證或拘留證,這在程序上已經構成違法。曹本人身為執法的警方幹部又宣傳與憲法完全不符的言論,其行為嚴重違背了《人民警察法》第20條、第22條第1、3、5、7、8、11款之規定,同時觸犯了《刑法》第238條、第245條、第247條立法。

許振鋒身為人民警察,在私闖民宅同時,大打出手,誹謗他人,除嚴重敗壞公安幹警的形象,在群眾中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之外,同時也違背了上述條款的規定,構成犯罪。

對於曹建國、許振鋒知法犯法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憲法》中相關規定,我代表我爺爺、父、母及我本人向你處提起申訴,並請求:

一、依法追究吉林市豐滿區公安分局分副局長曹建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濫用職權非法搜查、強搶財物、壓制和打擊報復等嚴重違法犯罪的刑事責任;

依法追究吉林市豐滿區二道鄉派出所管片民警許振鋒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知法犯法,打人致傷等嚴重違法犯罪的刑事責任。

二、恢復我家生活正常的基本生活權利,使我們有一個正常、穩定的生活環境。賠償我家經濟上、物質上、精神上的損失。

申訴人:劉明輝
200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