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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白河縣大法學員張顯斌遭當地公安局迫害


陜西省白河縣大法學員張顯斌自99年7月以來,因為堅持修煉,堅持對“真、善、忍”的信仰,幾年來不斷遭到當地公安局惡人的迫害;目前張顯斌被迫流離失所,因其身份證被當地惡警非法扣留,給找工作帶來困難。

99年7月22日, 陜西省白河縣公安局長高玉坤、國保大隊隊長杜愛民、公安局副局長陳宏恩等開始大肆迫害白河大法學員。大法學員張顯斌因堅持修煉,被非法關進白河縣看守所拘禁兩天。8月16日張顯斌依法向縣政府遞交上訪信,又被非法關進縣看守所拘禁30天,之後陳宏恩扣押張顯斌身份證,禁止其外出工作。此後張顯斌被長期監視,受到各種形式的威脅恐嚇,對其家屬施加各種壓力,非法監視家中電話,強迫寫保證書。12月,張顯斌在縣城經營一家服裝店;21日高玉坤、杜愛民、陳宏恩等邪惡再次將他非法拘禁63天,無任何法律程序,並調查張顯斌的個人財產來源,妄圖以此非法定罪。之後強迫其家屬交2000元錢取保候審。

2000年7月19日高玉坤、杜愛民、陳宏恩等邪惡又將張顯斌綁架,非法關押他30天。12月10日張顯斌依法到北京上訪,被杜愛民接回白河後又被非法關押,隨後被白河縣610主任趙振海報以3年勞教,送到陜西省棗子河勞教所,在那裏張顯斌受到嚴酷的迫害。同時趙振海還對其他9名大法學員進行抓捕,他們是袁來潮、李勛員、李勛芳、馬太康、張少鳳、黃章俠、趙榮蓮、李方娥、劉綠慧。其中將袁來潮、李勛員非法勞教兩年,將張少鳳非法勞教三年,把馬太康、趙榮蓮、黃章俠送安康市委黨校洗腦班進行了3個月的洗腦。

2003年7月23日,張顯斌被解除勞動教養返回家中,趙振海、葉澤新、陳宏恩繼續對他迫害,對張顯斌非法監視,禁止他外出工作。

2004年7月14日,張顯斌因通信內容涉及法輪功問題被深圳南山公安分局綁架,他被遣返回家後,葉澤新、陳宏恩,成定波、鄧仕林對張顯斌進行了新一輪的身心迫害,派出所惡警韓國慶、黃勇、王滿、張明、唐澤順在張顯斌家中進行了24小時看守,對其身心迫害1個月之久,對他的家庭造成了很大傷害。趙振海、王太芳、陳宏恩還企圖通過這種對張顯斌家人的高壓迫害使他放棄信仰。它們揚言它們違法沒人管。張顯斌從勞教所回家後,多次找王太芳、趙振海講真象。惡警黃勇、韓國慶多次跟追他至縣政法委辦公室,非法扣留他的身份證。目前張顯斌流離失所,因無身份證,無法找到合適的工作。

同時趙振海、葉澤新、陳宏恩等人多次對其他大法學員抄家,其中有袁來潮、李勛員。並長期騷擾他們,禁止他們外出。

李勛員被勞教兩年,因體檢不合格被拒收,回到看守所後繼續關押,在關押期間出現嚴重的高血壓邪惡之徒也不放人,一直被關押半年之久,後怕出人命才把他放回。

相關電話:

王太芳 陜西省白河縣政法委書記 0915-7821135
趙振海 陜西省白河縣610主任 0915-7822828 (家)
手機 13991511890
高玉坤 原陜西省白河縣公安局長
蔡逢濱 陜西省白河縣公安局局長 0915-7822171 (總機)
陳宏恩 陜西省白河縣公安局副局長 0915-7823890
杜愛民 原陜西省白河縣國保大隊隊長 手機 13909157388
葉澤新 陜西省白河縣國保大隊隊長 0915-7821320 (家)
成定波 陜西省白河縣城關派出所所長 0915-7822111
鄧仕林 陜西省白河縣城關派出所副所長0915-7825782(家)

控告陜西白河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執法犯法

2005年1月31日,在白河縣610主任趙振海、公安局局長蔡逢濱的指使下,國保大隊長葉澤新、警員韓國慶、朗華,城關派出所副所長鄧仕林、警員黃勇、王滿等七人,在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文書下,將張顯斌強制從家中帶走,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法。

自明慧網2005年2月5日再次將張顯斌的遭遇報導後,白河縣公安局於2005年6月2日在深圳將張顯斌非法抓捕。6月6日至6月11日,在白河縣委政法委書記趙振海、公安局長蔡逢濱、副局長王福甸的指使下,公安局派出七人對張顯斌進行“車輪攻堅戰”,企圖對其網羅罪名,晚上不讓其睡覺,致使張顯斌腳部腫的很高,張顯斌多次絕食抗議這種無理傷害,均無濟於事。這種嚴重的體罰行為看守節所的所有管教見證了這一切,其行為嚴重違法。

2005年10月9日,白河縣法院秘密對張顯斌非法開庭,白河檢察院公訴人方冬梅出示證據。有疑問的是以往多次沒有過向張顯斌出示的各種法律文書竟全部搬上了法庭。在2000年7月21日這張拘留證上竟然有韓國慶的簽名,而韓國慶是2000年12月才調入國保大隊的,怎麼會有他呢?這張拘留證上還寫著張顯斌拒絕簽字,而張顯斌連拘留證都沒見過怎麼會簽字呢?明顯的做了偽證,這就是晏開和、洪啟軍辦的所謂的鐵案,其行為已構成偽證罪。

自1999年7月22日起,白河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杜愛民、葉澤新在白河縣公安局副局長陳宏恩的指使下,長期扣押張顯斌的居民身份證,給其工作和生活帶來極大幹擾,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身份證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其行為嚴重違法。